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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大全

中国法律大全

更多详情参考http://ds.eywedu.com/law/index.htm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残疾人权利公约·宗教事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拍卖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土地复垦规定·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办法·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专利代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是哪方填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参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⒈管理层
⑴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⑶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⑷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⑹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⑺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⑻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⑼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⑽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⒉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二)变更建设地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资料;(三)主要技术;(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规章和国家标准、工艺未确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需要对申请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规章和国家标准。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资料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收到申请文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资料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料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法规,符合法定形式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向与本办法第四条;(三)主要技术、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法规;(三)建设项目批准,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工艺路线。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提交的文件;逾期不告知的、漏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提交下列文件,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规章和国家标准;(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申请审查,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资料齐全、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评价在建设项目的什么阶段进行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阶段进行。 安全验收分为:前期准备;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安全验收评价包括: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符合性评价和危险危害程度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等内容。 扩展资料评价单元的划分应能够保证安全验收评价的顺利实施。 依据建设项目或工业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检查各类安全生产、工业园区建设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检查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检查安全预评价中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检查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验收评价

5,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6,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安全与环境风险

大规模CO2地质储存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包括全球环境影响和局部环境影响。全球环境影响主要是指地下储存的CO2泄漏到大气中,降低CO2地质储存对减缓气候变化的作用。局部环境风险主要是指CO2地质储存对局部地区环境甚至人体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地下水污染等。 CO2地质储存技术潜在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增大接纳水体的酸度,打破原有的地球化学和生态平衡;二是一旦发生大规模新构造运动,大量的CO2泄漏将给附近地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周锡堂等,2006)。 一、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安全和环境风险的涵义 我国现行行业标准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发布),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定义是,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评价流程包括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六项。 根据我国现行行业标准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危险因素识别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由上述可见,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从而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进而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的评价对象分别为环境风险和安全问题。环境风险评价主要针对自然环境,如水、空气、土壤等,及其通过自然环境的传递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的伤害;安全评价主要针对人为因素和设备因素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危害。 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在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上很多是相通的,特别是对危险源辨识、风险概率计算时,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方法的基本原理都是风险理论与方法,常用事故树或事件树方法来分析、确定项目涉及的危险源和风险概率等。在判别指标上,两类评价都将自然人作为重要的评价判别指标来进行评价。不同的是安全风险评价的重点是厂(场)界内火灾、爆炸和人员急性毒害;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是厂(场)界外空气、水、土壤的污染、生态危害和人员毒害(李伟东等,2008)。 基于上述,考虑到CO2地质储存的特殊性,本书作者初步认为CO2地质储存的环境风险是指生产设施、CO2地质储存灌注工程建设、运行和封场后CO2泄漏对场地及周围一定区域内人群及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的危害、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等的风险。CO2地质储存的安全风险是指CO2地质储存灌注工程运行和封场后CO2灌注井、监测井井口装置失效,以及CO2通过人为泄漏通道(原有废弃井、灌注井和监测井井管断裂等)、地质构造泄漏通道、跨越盖层和水力圈闭泄漏通道,导致大量的CO2泄漏,引起周围人群及动、植物中毒,以及对人身、生态环境和水环境等安全产生威胁等的风险。 上述界定具有如下内涵: 1)CO2地质储存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价既不同于一般地上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同于地下建设项目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价,如天然气储气库周期性注、采和储气库地层压力处于年际间周期性变化等。CO2地质储存鲜明的特殊性体现在储存的长期性,储存工程系统属于高压装置,以及CO2地质储存泄漏通道的复杂性和地下储存库的隐蔽性。关键技术在于集成已有的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价的理论方法,创新性地提出对长时间、大范围内,特别是储存场地封场及封场后,灌注井、监测井等地下隐蔽工程、CO2地质储存泄漏通道和地下储存库的安全风险评价方法。 2)CO2地质储存环境风险因素以生产设施和物质因素为主,主要包括CO2地质储存工程施工、灌注工程实施与管理以及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物质产生。风险环节是灌注井、监测井,以及废弃井井筒的完整性和井口装置等相关工程单元机械失效,以及储存期间的CO2泄漏。相比而言,一旦出现CO2泄漏事故,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3)CO2地质储存地质安全风险因素主要以地质因素为主,包括地震、活动断裂运动、火山喷发、滑坡、崩塌、泥石流、地下水运动等突发或缓变的自然内、外动力地质作用。风险环节是地下CO2地质储存库崩溃和与之联通的各类CO2地质储存泄漏通道的开启。相比而言,一旦因地质因素导致CO2发生泄漏事故,是人为不可控制的,影响范围更大,危害更为严重; 4)CO2地质储存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的主要风险物均为CO2,主要的风险事故为泄漏,承灾体为人群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水环境、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和动、植物生态环境。评价的重点是事故态下的CO2泄漏,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损害程度,以及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等。此外,也可能间接增加对建筑物基础、桥梁基础和其他构筑物基础的腐蚀性。 由于CO2地质储存技术在我国尚处于知识储备和工程示范阶段,现阶段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界定依然不明确,本书着重从CO2地质储存场地选址与综合地质调查、CO2灌注井、监测井完整性和安全及环境监测几大环节提出初步见解。 二、公众对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风险调查的反应 有关公众对CCS的认知水平和可接受度调查表明,仅就CO2地质储存而言,受调查者倾向于认为突然大规模泄漏是主要或严重的风险;而多数人认为CCS对于生态系统影响、区域投资环境也具有中等以上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较多受调查者认为在地质灾害、对人体健康影响、水污染和土壤退化等方面,CCS的风险不确定或信息不充足(图8-2)(胡虎等,2009)。 图8-2CCS实施的风险评估(据胡虎等,2009) 三、二氧化碳泄漏可能产生的安全与环境问题 (一)对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CO2是人体生理必需物质,属于呼吸中枢的兴奋剂,是人呼吸的排出物,调节血液中的pH值。CO2一般意义上不是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一定范围才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梁宝生等,2003)。CO2为大气中可变组分,正常空气中CO2浓度为(300~500)×10-6,人体呼出气体中CO2浓度约为4000×10-6。高浓度CO2(>15000×10-6)会引发中枢神经系统中毒,使呼吸中枢先兴奋、后抑制,最后导致麻痹和窒息,机体缺氧而导致肺、肾等脏器充血、水肿(纪云晶,1991)。 我国现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CO2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8000mg/m3;我国现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室内CO2日平均值为0.1%。 根据前苏联的空间实验研究结果,5000×10-6被认为是人体对CO2长期耐受浓度的极限,15000×10-6是CO2毒性的起始浓度,90000×10-6是CO2对人的最小致死浓度。表8-1为CO2的毒性研究结果。表8-2为人体暴露于不同浓度的CO2中的中毒反应。CO2对人的中毒浓度差别很大,Lehmann论述了在发酵仓中如果CO2浓度为10000~25000×10-6,一个健康人可以耐受1年时间,当浓度为60000~120000×10-6时才发生中毒。 表8-1CO2的毒性 表8-2人体暴露不同浓度水平的CO2的中毒反应 CO2对人体的物理作用是逐步产生的,与浓度和暴露在CO2中的时间有关(沈平平等,2009)(图8-3)。在CO2浓度为1.5%的低浓度条件下,1小时左右其物理作用并不明显。当浓度为3%~5%时,呼吸加快、加深并伴有头昏眼花症状。当浓度达到5%~9%时,就会感到恶心和眩晕。超过9%,只要待5~10分钟就会昏迷。当浓度超过20%,待20~30分钟就会死亡。因此,在地上环境、地下室或房屋中,高浓度的CO2影响健康,使人类和其他动物从窒息到死亡(Bensonetal.,2002)。野外实验表明,当CO2浓度小于1%时,没有证据表明对人有任何危害影响(BertMetzetal.,2005)。 由于CO2的密度比空气重近50%,当地质储存的CO2发生泄漏,进入近地表大气环境后,将在重力和大气流的作用下,沿地表在较浅的洼地聚集,使局部地区浓度偏高。如果人或动物在此区域活动,危险也随之产生。因此,不宜将CO2灌注场地置于地势低洼,缺乏主导风向的地区。 CO2在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植物光合作用过程中,在光和叶绿素的催化作用下,空气中的CO2和水反应生成糖等有机物,同时释放出氧气,即:6CO2+6H2O=C6H12O6+6O2↑ 图8-3CO2的物理影响(据Fleming等,1992) 在热带雨林中这一反应约占整个地球的60%以上。在动物的呼吸循环中发生上述反应的逆过程,即从大气中吸入氧气,与体内的糖反应,产生动物生命活动所需的能量,同时放出CO2(沈平平等,2009)。 CO2泄漏至地表土壤层时,可导致土壤的酸化和土壤中氧的置换,进而影响植被生态系统。高流量的CO2引起土壤气体中CO2浓度增高,会导致植物呼吸作用受限,甚至死亡(Farraretal.,1995;Qietal.,1994)。此外,低pH值和高CO2浓度环境可促使部分生物大量繁殖,导致另外一部分生物由于自然竞争的优胜劣汰而逐渐萎缩甚至消失。 一般土壤气里CO2的正常含量应该维持在0.2%~4%之间,当含量增加到5%时将对植物的生长产生不利的影响;当上升至20%时,CO2将变成有毒物质(BertMetzetal.,2005)。因此,长期存在CO2泄漏的陆地表面附近,植物一般很难生长。 (二)导致地下水污染 通常情况下,CO2地质储存注入深度在地表800m以下,远远深于饮用含水层深度,而且饮用含水层与CO2储层之间常被多层非渗透岩层构成的隔水层(盖层)相隔离(图8-4)。只要通过谨慎的选址和注入井、监测井井管外严格封固,CO2对饮用含水层的影响微乎其微。CO2本身亦不太可能向上运移进入浅层地下水含水层,再加上CO2监测、地下水分析和示踪剂追踪都能监测到CO2进入饮用含水层的现象,并且能够计算出对水资源的量与质的影响程度(IEA,2008)。 当泄漏的CO2进入饮用地下水补给区时,CO2的溶解量增加,会导致地下水pH值降低,使微量元素在地下水中的富集程度增加,形成一些有机酸,增加某些有毒重金属和化合物,如铅、硫酸盐和氯化物的活动性,可能改变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并造成地下水水质破坏(强薇等,2006;曾荣树等,2004)。 CO2及其随CO2泄漏一起运移的有害物质对地下水质量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陆地上进行CO2地质储存时,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由于CO2泄漏,导致CO2进入饮用地下水含水系统; 2)碳酸盐矿物和铁氧化物对砂岩和碳酸盐岩含水层的地下水质量有重要的控制作用; 图8-4CO2地质储存与饮用水含水层开采层位和深度关系图 3)CO2泄漏可能引起重金属污染物从矿体进入下游饮用地下水含水系统; 4)即使从地下储存库渗漏出少量的CO2,也可能造成饮用地下水质量的严重破坏; 5)大量CO2的注入将改变地层中的孔隙流体压力,使原有孔隙流体被CO2挤出或置换,矿化度较高的地下水则通过断裂、裂缝或钻井向浅部地层运移,将对浅部地下水造成污染。 显然,在CO2地质储存过程中,不管是物理贮存还是地球化学贮存,都将受到岩层的压力、温度和地球化学等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都与一定的水文地质条件相关联。因此,适宜的水文地质条件是CO2长期安全储存的基础地质条件之一(曾荣树等,2004;强薇等,2006)。 综上所述,在CO2地质储存场地选址勘查评价阶段,应加强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与研究,查明区域性含水层与隔水层的分布以及各地下水系统之间的关系。不仅要重点研究盖层的力学稳定性和封闭性,也要高度关注盖层上部多层结构承压水含水层各隔水层的封闭性,即二次截留或二次封闭能力。特别应高度重视断裂系统与各地下水含水层之间的潜在输导关系,尽可能查明CO2通过含水层或断裂系统发生泄漏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途径。 (三)诱发地质灾害 1.诱发地震 Talebi et al.(1998)研究发现,在靠近震源附近,如果向孔隙中注入流体,将极易诱发地震产生。因此,将大量的CO2注入沉积层或断裂岩体后,会改变岩层本身的力学状态,储层或附近高的孔洞压力可诱发微震,甚至发生破坏性地震(IPCC,2005;强薇等,2006;许志明等,2009)。 通常情况下,深井注入能削弱断层强度,成为断层位移的“润滑剂”和驱动力,从而导致地震发生。高压下,通过岩层或断层之间的应力-应变变化关系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图8-5)。随着CO2注入,地层压力逐渐增加,在应力平衡条件下,岩层的轴向压力和侧限压力相应减少(图8-5a),当整个岩层力学系统无法维持这种平衡时,必将导致断层活动,从而诱发地震(许志明等,2008)。 JUrgen et al.(2004)运用“摩尔圆理论”,详细解释了孔隙流体压力变化与断层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图8-5b)。岩层间的有效作用力随孔隙流体压力增加而降低,当孔隙流体压力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将导致断层的封闭作用和岩层间的相互作用和原有的封闭系统整体失效。 图8-5断层稳定性随孔隙流体压力变化图(据JUrgen等,2004) 显然,CO2注入储层孔隙后会造成储层压力增加,如果注入压力超过储层上部盖层压力,可能诱发盖层产生裂缝,形成断层,并发生移动,进而产生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由于高压所形成的破碎带和与之相关的微地震将提高破碎带的渗透率,进而为CO2泄漏提供了通道;二是高压所导致的断层活动有可能诱发地震,产生更大的危害。因此,应加强CO2地质储存诱发地震的监测和机理研究。 2.诱发地面变形 在构造压力很大的储层中,任何构造压力的变化均会诱发断裂,导致地表向上抬升或向下错断。另外,CO2储层岩石的溶解也会导致地面沉降。如果含水的CO2腐蚀了岩石结构,在上覆结构层的作用下,储层会被压密,在多孔的碳酸盐岩储层中尤其要关注此类问题(强薇等,2006)。 四、类似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泄漏事故分析 (一)自然因素引发的二氧化碳致灾实例 据文献检索,在自然因素影响下,1986年喀麦隆的尼奥斯湖(LakeNyos)大量堆积在湖底的CO2突然释放出来,造成方圆25km范围内的1700多人和大量的动物窒息死亡。 1984年,喀麦隆的莫奴恩湖(LakeMonoun)地震释放出的CO2造成37人死亡。1979年,印度尼西亚的迪恩火山(Diengvolcano)爆发,释放出20×104tCO2,造成142人窒息。 2006年4月,美国加利福尼亚猛犸象山(Mammoth Mountain)的三名滑雪巡逻员在试图进入用篱笆隔离一个危险的火山口时,由于高浓度的CO2而窒息死亡,而且100公亩内的树木也由于CO2浓度过高而死亡。 目前仍有人担心储存于地下的CO2可能会像多年前喀麦隆Nyos湖CO2泄漏事件一般造成重大伤亡。Nyos湖位于喀麦隆中西部Oku火山区,为火山口湖,海拔1091m,长约2500m,宽约1500m,平均水深200m。1986年8月21日夜间,CO2突然从湖中喷出,掀起80m高浪,CO2迅速扩散,半个小时即使沿湖1746位居民和6000多头牲畜窒息死亡。 调查发现Nyos湖底的CO2系因火山活动产生,从地层深处缓慢渗进湖底,依靠湖水封存,密度不断增大,喷发前至少聚积了3×108m3CO2,恰遇湖旁因地震发生坍方,搅动湖水,使得聚集于湖水底部的CO2泄漏,而泄漏情形异常剧烈,仿佛爆炸一般,爆发之后CO2仍不断聚集增加。 Nyos湖底的CO2系因火山活动从地层深处缓慢渗进湖底,依靠湖水封存,遇上湖旁因地震发生坍方,搅动湖水,聚集于湖底的CO2泄漏,此种情形与CO2地质储存在盖层封闭机理上明显不同。 (二)人为因素引发的二氧化碳致灾实例 1.同类事故类比分析 目前,尚未见到CO2地质储存发生CO2泄漏的实例报道。为此,IPCC(2005)特别报告以美国天然气储集工程说明CO2储存的可能性。目前,在美国有470个天然气储集场所,储集约160×104t天然气。最新的监测管理发现,共有9处发生了泄漏。其中,有5处直接与井筒的完整性有关,1处与早期选址失误有关,有3处由于上覆盖层封闭不严密,其中2处已经被修复,1处直接导致工程报废。此外,发生在Kansas地区的钻井严重泄漏事件,直接导致3000tCO2泄漏到大气中,占总存储量的0.002%(Lee,2001)。经调查,Kansas地区至少有470个钻井设施服务年龄已经超过25年,钻井设施的陈旧老化直接导致了泄漏风险的产生。 IPCC特别报告认为,CO2地质储存泄漏风险要比天然气储存小。因天然气储存需要快速的变压循环,从而增加了泄漏的可能性。而CO2被注入后会与水发生溶解,从而减小了压力,降低了泄漏的风险。CO2地质储存同天然气储存相比,因天然气是易燃气体,所造成的泄漏危害更大;同核废料地质处置相比,核废料是以其高度的危害性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的,相比之下CO2泄漏导致的危害要温和的多。 2.同类事故类比对人类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影响 目前,尚无此类实例报道。IPCC特别报告推断,CO2地质储存泄漏事故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危害主要由周围大气环境、低洼地势和建筑物等CO2浓度上升引起。一旦CO2的浓度超过2%将会使人呼吸困难,超过7%~10%时,将会导致休克和死亡。一般而言,浓度低于1%时,不会产生危险。 对风险评估最大的挑战是如何估计CO2泄漏至浅层地面后的运移分布状况以及在周围环境的浓度分布情况。空气中CO2的浓度受当地地形和气候条件影响明显。因为CO2的密度比空气大50%,所以它倾向于往低处流动,于低洼地势处聚集。工程中缓慢的泄漏虽然不是很重要的因素,但是有理由相信有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由于采矿和火山喷发剧烈震动等原因CO2有可能发生突然大量的泄漏聚集。特别是CO2地质储存封场后,如果管理和预防措施被忽略,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因此,CO2地质储存封场后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与监测将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 3.同类事故类比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IPCC特别报告指出,当前没有来自陆地生态系统的证据表明,当前的CO2地质储存工程会对陆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同样,提高石油采收率的工程中也没有明显的证据,相关提高系统采收率工程中也没有对陆地生态系统的系统性进行研究。 类似的实例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内华达州Dixie峡谷地区,由于该地区地表下深3000m上下,赋存有一处近62MW的地热资源储层,每年不断地向地表释放大量的CO2,平均每天释放7g/m2,最大可达到每天570g/m2,使地表附近植物彻底消亡。直到1999年,随着监测的CO2浓度的降低,植物才开始慢慢地恢复生长(BertMetzetal.,2005)。 虽然火山喷发产生的CO2为研究储存CO2可能泄漏到大气产生的影响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如1999年9月和2001年10月,在意大利的几起独立事故中共有29头牛和8只羊窒息死亡。当时CO2浓度达到了98%,H2S浓度达到了2%,并且当时的风速较低,因而导致牲畜死亡。 4.同类事故类比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 目前,尚无此类比实例。IPCC特别报告推断,在陆地上进行CO2地质储存时,由于泄漏可能导致CO2进入饮用含水层地下水系统,导致地下水pH值降低,使许多微量元素在地下水中富集程度增加而影响水质。另外,CO2的泄漏也可能引起重金属污染物由矿体进入下游饮用含水层地下水系统,从而造成地下水水质的破坏。 5.同类事故类比诱发地震情况 据报道,在美国科罗拉多州Rangely油田,已发生过因为向孔隙中注入流体而导致微地震产生的事件(Gibbs et al.,1973)。德国大陆深钻工程(Shapiro et al.,1997)和加拿大艾伯特冷湖油田(Talebi et al.,1998)都因为向深部钻井中注入废水而频繁诱发中等级别的地震。美国1967年和1986~1987年分别发生的5.3级Denver地震和4.9级Ohio地震,都与向孔隙中注入流体相关(Bert Metz et al.,2005)。 2000年8月21日~10月20日,德国大陆超深钻井(KTB)进行了为期60天的新一轮注水诱发地震实验,对其中的237次地震进行了精确定位。定位结果显示,在大于9.3km的深度(几乎是主井底的深度)没有发生诱发地震。这一现象表明,在这个深度,应力可能低于摩擦强度,注水引起的孔隙压力变化不足以诱发地震,不存在可渗透的、倾向恰当的断层。即使这一相对稳定的板块内部,主井底已接近脆—韧性转换带。并用实验室的结果和超深钻井中所观测到的热流值资料解释了这一现象(涂毅敏,2002)。 6.已有二氧化碳地质储存计算机数值模拟成果 通过数学模拟可以探究CO2通过各种泄漏通道对生物圈可能发生的泄漏,比如废弃井。这种模拟使风险评估更加有效。如在Weyburn地区的两项研究中就采用数值模拟技术模拟CO2可能对生物圈的泄漏影响。Walton使用基于概率论的数学模型对CO2运移和对生物圈可能的泄漏进行了模拟和估算。Walton研究表明,5000年以后,少于总储存量的1%的CO2发生泄漏的概率是95%。使用一个确定性的模型进行模拟,Zhou发现在5000年以内不会有CO2发生泄漏。然而使用概率论CO2运移的模型对废弃井进行模拟,表明平均会有总量的0.001%发生泄漏,最大量为0.14%(IPCC,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