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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二级动火

什么叫二级动火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公司、分厂、一个工段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安全生产部将有权将“一级动火”临时升级为“特殊动火”,各单位有权将“二级动火”临时升级为“一级动火”。

2,施工现场动火等级怎么划分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扩展资料: 安全操作规程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 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火作业

3,一二三级动火证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一二三级动火及动火审批程序1、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后,方可动火。2、 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3、 三级动火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 小型油箱等容器。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二级动火作业由谁审批

法律分析: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工程部及行政部主管部门审查再由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