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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防护距离是强制规定吗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2,医院与住宅区国家有没有距离的 规定
没有这样的规定。 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根据《评价法》能看出,在医院规划建设前,可以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并没有明确说医院和住宅区的距离到底要多远。 扩展资料 在住宅规划上,《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即约420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 如果是地上式,除了污水处理厂本身占地,也将影响周边土地的利用。 300米范围以外的附近周边土地,至少会由于心理作用,而降低对使用者的吸引力,从而或多或少贬值,即不能实现其最高市场价值。 污水处理厂设计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全封闭并达到零排放水平,可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使周边土地不会贬值,也不会影响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生物质电厂环评防护距离是多少
根据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因为,具体项目需具体计算,并不一致,但多项目计算结果,一般不低于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