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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含出让后转让,下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是什么?1.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2.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6。综上所述,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如何更改容积率

  更改容积率通常要向先规划部门或政府打报告进行申请(申请理由)然后是作概念性方案报规划部门。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1] ,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012年2月17日住建部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义务。
  此外,容积率如何计算问题也是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容易疏忽的问题,绝大多数地方计算宗地容积率是按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一定准确,2005年住建部批准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目前根据住建部的要求各省市基本上都制定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根据规范和规则,建筑物的高度不同、层数不同,建筑面积的折算、容积率摊派均有不同要求,在实施征收补偿时应当依据规范和规则进行计算,以保障征收补偿公平公正。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