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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市道路的线型和断面?

什么是城市道路的线型和断面?

纵断面 规划和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坡度、坡长、转折点的设计。在规划阶段,应确定设计线路上的控制点标高;设计阶段还须计算土方、护坡、挡土墙工程量等。城市道路的纵坡设计要满足排除地面水和埋设地下管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 沥青路面、 混凝土路面为0.3%;石料、砂土路面为0.5%。最大纵坡是根据车辆爬坡能力、行车密度、行车速度、安全性、道路等级、工程难易程度等确定的:行驶机动车的,一般不大于8%;行驶非机动车的,不大于3%。对于坡长也有一定的限制。竖向线形的设计要力求平顺和缓,保证行车安全和一定的设计车速;技术经济上的要求是路基稳定,结合地形,尽量减少土方工程量。城市道路竖向线形设计是城市用地竖向设计的组成部分。道路纵坡和高程受道路交叉点、道路与铁路交叉点、桥梁、隧洞等的高程或净空的制约;同两侧街区的地面排水、 建筑布置、 出入路口的交叉、沿路干管的埋设、街区内支管和干管的连接等有密切的关系。从土方平衡、建筑景观、有利街区排水等方面考虑,城市道路的路面标高应该等于或略低于两侧街区的地面标高。
  横断面 规划和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布置,路面各部分宽度的确定,路面横坡的设计,交通分隔带、停车带、林荫带、公共交通站台等在路面上的布置,地下管线的布置,多层式道路对地上层、地面层、地下层的布置。主要依据设计车速、交通量、交通流特征以及地形、用地面积、建筑物性质、环境特点等设计城市道路横断面路型和宽度。同一条道路在不同段落可以有不同的横断面。
  路型分类 城市道路路型按城市道路系统中车行道设计方式,大致可分为4类:①不设分隔带的道路,为普通类型,用于一般道路。②设置对向分隔带的道路,适用于汽车专用道路。③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或设置对向分隔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有利于提高车速和保障交通安全。④多层式道路。
  宽度设计 任务为确定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宽度。车行道宽度根据远期的预估交通量计算,须一次留足。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按车道数计算。 小汽车的车道宽度为3米;大汽车为3.5米、3.75米、4.0米(设计车速高的用较宽车道);无路缘者,靠路边的车道要适当放宽;路边停车带的宽度为2.5~3米。行驶机动车的道路至少要有2条车道,路面宽度宜用7.5~8米。双向行驶道路的车道数通常采用偶数,同向多车道中靠路边的车道受干扰较多,利用率低于中间车道,计算通过量时应按中间车道通过量依次折减。横断面上各车道通过量之和不得小于远期的预估交通量。
  自行车车道宽度按行车带计算,每条行车带宽度为1米,车行道总宽度是行车带宽度与带数的乘积加两侧的侧向余宽(一般每侧为0.5米);单向自行车道不应少于2条行车带。人行道宽度按步行带计算,每条步行带宽度为0.75米,车站、客运码头、商业中心地段等放宽为0.9~1米;单侧人行道不应少于2条步行带。行道树、电杆等应另外附加宽度。地下管线一般应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面(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
  横断面上的车道布置,按照中国的交通规则采用置右原则(即同向车辆中低速行驶者靠右的原则)。因此,小汽车行驶的车道靠中线布置;大汽车行驶的车道在小汽车车道的右侧;非机动车道在大汽车车道的右侧。
  城市道路总宽度是道路各功能部分设计宽度之和。干线道路的宽度还应考虑防灾的需要,即当道路两侧房屋因故同时倒塌时,车辆尚可从中顺利通行。

2,在道路平面线型设计中,决定技术标准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它决定了哪些内容?

一、在道路平面线型设计中,决定技术标准的主要因素是:行车速度和车流量。
  单从平面线型考虑:主要指标是设计最大时速。最大时速决定了道路等级,决定了最小平面转弯半径,最大纵向坡度,设计时速内的横坡、加宽,最小停车视距等。
二、主要基本指标是:
1、道路等级;
2、行车速度;
3、设计交通流量;
4、停车视距;
5、占用土地;
6、预算总额;
7、平均每公里造价。

3,道路线性设计中直线段最大长度和最小长度有何要求

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对直线的最小长度,即同向平曲线及反向平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有具体规定。但对直线的最大长度没有规定,仅指出“直线的长度不宜过长”。前联邦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值为20倍设计车速的长度,即72s的行程。 前苏联和美国的规定偏长。前苏联规定最大直线长度为8km,速度按100km/h计,相当于80倍设计车速的长度,288s的行程。美国规定最大直线长度为3分钟设计车速行程,速度按100km/h计,相当于5km,即50倍设计车速的长度。 扩展资料 道路线形设计提出的基本要求如下。 (1)线形设计要考虑如何与地形地物相协调。 道路的线形必须从实际自然条件出发,采用与自然地形地物相协调平顺的线形。这样既可以与地形、地物、土地利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又能达到景观优美。为此应尽量避免大填大挖、破坏沿途居民生活环境和破坏自然地貌。 (2)线形要保持三维空间线的连续、协调和舒顺。 为达到这一要求,必须使平、纵线形配合良好。 此处所谓连续是指视线所及的路段内不出现转折、错位、突变、虚空或遮断的线形。所谓协调是指各种线形要素有良好的配合,即平、纵面和平、竖曲线相互配合适当。 (3)要给司机提供良好的视觉上和心理上的感觉。 线形设计要使司机获得三维空间的优美连续的线形,还能帮助他预知前方一定距离的路况。但也应对司机前方视距长度有所限制,使司机在任何一点所看到的平面线形弯曲不超过两个,纵面线形起伏不超过3个。为此要求路线不出现急剧的起伏和扭曲,从而使司机和乘客因优美景况而产生心旷神怡的舒适感觉。

4,道路平面线型设计时,直线为什么不能过长。最短直线距离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供参考:
1.目前,我们国家的标准及规范,并未规定直线最大长度限制,只是做定性要求,不宜过长,因为过长会出现景色单调,驾驶员易出现焦躁超速等情况;
2.最小直线长度,标准有以下几个完全,需更具具体位置,道路设计速度等情况区分对待及控制。
a.平面任意线元,长度不少于3s,当然包括直线;
b·同向曲线间,直线长度不小于6v;
c·反向曲线间,最小长度不少于2v。
上述要求,其中bc为设计速度大于60时要求,低于60参照执行。手机码字,不一定全面,仅供参考!

5,道路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按其所处的层位和作用道路结构包括:面层、基层和底基层。最新《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中指出路面结构层由三部分组成:面层、基层和底基层。之前的垫层,可归为功能层或路基处置层。路面不但要承受车轮荷载的作用,而且要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 由于行车荷载和大气因素对路面的影响作用,一般随深度而逐渐减弱,因而路面通常是多层结构,将品质好的材料铺设在应力较大的上层,品质较差的材料铺设在应力较小的下层,从而形成了路基之上采用不同规格和要求的材料,分别铺设垫层、基层和面层的路面结构形式。 扩展资料: 面层位于整个路面结构的最上层。直接承受行车荷载的垂直力、水平力、以及车身后所产生的真空吸力的反复作用,同时受到降雨和气温变化的不利影响最大,是最直接地反映路面使用性能的层次。与其它层次相比,面层应具有较高的结构强度、刚度和高低温稳定性。 并且耐磨、不透水,其表面还应具有良好的抗滑性和平整度。道路等级愈高、设计车速愈大,对路面抗滑性、平整度的要求愈高。修筑高等级道路面层所用的材料主要有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面结构层

6,道路交通包括哪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