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行业标准制定
- 2,行业标准怎么制定?
- 3,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 4,标准制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 5,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
- 6,如何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
- 7,国家标准GB是由什么机构制定发布的?
1,行业标准制定
法律分析: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行业标准怎么制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3.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3,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4,标准制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制定标准时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的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4)充分考虑使用要求; (5)正确实行产品的简化、选优和通用互换; (6)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从全局出发,考虑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8)有关标准应协调配套; (9)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10)适时制定,适时复审。 标准制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使有关各方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上组织实施,以获得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的作用会有所变化。因此,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标准的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5,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
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保证标准的适用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确定标准项目时首先要注意标准的适用范围,既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宽,使编制的标准没有实际技术内容;也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窄,造成对标准的肢解,无谓地增加标准项目。 制定标准时首先要注意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是否满足既定的需求,如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的需求。 编写标准草案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国内外同类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在预期可达到的条件下,积极地把先进技术纳入标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编制过程中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相关标准协调,避免与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之间出现矛盾,给标准的实施造成困难。 制定标准时要以满足实际需要出发,不要一味地追求高性能、高指标,避免造成经济浪费。 要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和国际接轨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6,如何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不是简单的行业龙头企业参编这么简单,这里面是有道道儿儿的。首先环保部确立了要制定的标准,通过
竞争得到项目的主编单位会得到环保部给予的几十万到几百万的经费,但是一个单位很难完成,需要参编单位,包括研究所、行业协会、企业、仪器设备公司等。研
究所、行业协会不必说其参编意义,企业参编是确保自己在新的法规中占据有利位置,一级企业做标准,二级企业做品牌,这么好的事情很多企业想参与,主编单位
就得挑哇,谁给钱让谁参编,互惠互利嘛,你龙头不给钱就算了,仪器设备就更不用说了,法规的编制说明会有推荐技术,设备说明,后面标注设备公司,仪器公司
都写到法律了,还愁不火吗,但还是那句话凭什么把你写进去,洋洋洒洒这么多,试问你是哪一类要参编的
7,国家标准GB是由什么机构制定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