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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可以废标

什么情况可以废标

法律分析: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形如下: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上述四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废标的范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形可以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认定。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则可以认定为废标。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的情况。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上述四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废标的范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4、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标书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废标有以下几种情况,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废标的6种情形

废标的六种情形有: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