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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工期是怎么定的

工程建设工期是怎么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是以定额确定,分为日历工期与实际工期。日历工期以开工到竣工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实际工期以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计算。【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法律分析: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计算施工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工程的实际工期该如何确定?

收藏推荐 山西读者王林: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依合同为业主施工建设某工程项目。业主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就进场使用一部分进行生产,在工程全部完工但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业主就全部进入进行生产,且迟迟不进行验收。后在整体验收时,业主认为我公司延误了工期,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工程的确因各种原因出现延期,但我们想知道业主进场使用对工期确定有没有影响?本案工期该如何确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文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

4,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工期,简称为建设工期。其实指的就是一个工程从正式动工开始,一直到所有工程都完成并且交付给一方使用的时候所需要的时间。在建设工程的期间中,如果经过了上级的批准的,可以暂停修建,并且需要在建设工期里边扣除。 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的标准如下: 一个单体工程所需要的天数是:工程的自然结构的层数在乘以二十五的前提下,减去自然结构的层数减去八之后再乘以十,然后再加上三种调整参数。 一般单体工程的工期都是按照日历天来计算,在计算的时候节假日、农忙季节以及气候因素等都会被综合考虑在里边,除了能够符合调整参数的因素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之外,通常是不会再做其他的调整的。 自然结构层数,其实指的就是按建筑物的楼板和地板的结构来确定的楼层数,如果建筑里里边含有机房、设备间等的总面积超过了建筑物标准的一层楼的面积的一半以上的话,需要对其进行合并,且需要增加一层来计算。 调整参数一共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前两个,第一个是基础的调整值,它比较适合运用在独立基础等工程中: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工程的首层面积在五百平米之下的话,便取三十天的值;如果工程的首层面积超过了一千平方米的话,一般取值六十天。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九十五条6868 施工合同 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个调整参数就是地下室的调整值,它一般是适用在单层或者多层的地下室等:如果建筑物只有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室的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下的哈,那么一般取值为六十天,人防地下室的话,就取值七十五天;如果是两层及其以上的地下室的话,最底下的一层面积小于五百平米的情况下,一般取值九十天,如果是人防地下室,则取值一百零五天;在两层地下室至上,每多一层,那么就在前一层的基础上再增加三十天,来作为调整期。

5,建设工程工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6,什么叫做项目建设工期指标控制?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建设工期:一般指建设项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从正式破土动工到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建设工期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一起被视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 常常会与下面几个工期相关:建设周期:指建设总规模与年度建设规模的比值。它反映国家、一个地区或行业完成建设总规模平均需要的时间,同时也反映建设速度与建设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的程序。作为考查投资效益的重要指标,可用总投资额与年度投资额表示。即: 建设周期(年)=总投资格/年度投资额 也可用项目总个数与年度竣工项目个数表示,即:建设周期(年)=项目总个数/年建成项目个数。 合理建设工期 是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人力、财务、物务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使项目的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建设工期受在建项目的资源勘 探、厂址选择、设备选型与供应、工程质量协作配合、生产准备等阶段性工作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定额工期: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合同工期:是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承包合同书中确认的建设工期。合同工期一经鉴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受到国家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制约。 建设工期定额: 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设计文件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定额时间。建设工期定额是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定额具有的法规性、普遍性和科学性。法规性系指建设工期定额是考核工程项 目工期的客观标准和对工期实施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建设工期定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制订、发布。作为确定建设项目工期和工程承发包合同工期的规范性文件,未经主管部门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修改或解释,建设工期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也由发布部门或授权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普遍性系指建设工期定额的编制是依据正常的建设条件和施工程序,综合大多数企业施工技术的管理水平,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学性系指建设工期定额的制订、审查等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统计、测定和计算等。建设工期定额在建设前期主要作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依据,还可作为编审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对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项目投资包干和工程招标投标及鉴定合同工期具有指导作用。此外也可作为提前或延误工期进行奖罚、工程结算、竣工期调价的依据。

7,建筑工程进度控制指标有哪些

1.持续时间。持续时间(工程活动的或整个项目的)是进度的重要指标。人们常用已经使用的工期与计划工期相比较以描述工程完成程度。例如计划工期二年,现已经进行了一年,则工期已达50%;一个工程活动,计划持续时间为30天,现已经进行了15天,则已完成50%。但通常还不能说工程进度已达5O%,因为工期与人们通常概念上的进度是不一致的。工程的效率和速度不是一个直线,如通常工程项目开始时工作效率很低,进度慢,到工程中期投入最大,进度最快,而后期投入又较少。所以工期下来一半,并不能表示进度达到了一半,何况在已进行的工期中还存在各种停工、窝工、干扰作用,实际效率远低于计划的效率。

2.按工程活动的结果状态数量描述。

这主要针对专门的领域,其生产对象简单、工程活动简单。例如:
对设计工作按资料数量(图纸、规范等);
混凝士工程按体积(墙、基础、柱);
设备安装的吨位;
管道、道路的长度;
预制件的数量、或重量、体积;
运输量以吨·公里;
土石方以体积或运载量等。
特别当项目的任务仅为完成这些分部工程时,以它们作指标比较反映实际。

3.已完成工程的价值量,即用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与相应的合同价格(单价),或预算价格计算。它将不同种类的分项工程统一起来,能够较好地反映工程的进度状况。这是常用的进度指标。

4.资源消耗指标,最常用的有劳动工时、机械台班、成本的消耗等。它们有统一性和较好的可比性,即各个工程活动直到整个项目都可用它们作为指标,这样可以统一分析尺度。但在实际工程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l)投入资源数量和进度有时会有背离,会产生误导。例如某活动计划需100工时,现已用了60工时,则进度已达60%。这仅是偶然的,计划劳动效率和实际效率不会完全相等。

(2)由于实际工作量和计划经常有差别,即计划100工时,由于工程变更,工作难度增加,工作条件变化,应该需要120小时。现完成60工时,实质上仅完成50%,而不是60%,
所以只有当计划正确(或反映最新情况),并按预定的效率施工时才得到正确的结果。

(3)用成本反映工程进度是经常的,但这里有如下因素要剔除:
①不正常原因造成的成本损失,如返工、窝工、工程停工。
②由于价格原因(如材料涨价、工资提高)造成的成本的增加。
③考虑实 ②由于价格原因(如材料涨价、工资提高)造成的成本的增加。
③考虑实际工程量,工程(工作)范围的变化造成的影响。

.进度控制和工期控制

工期和进度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由工期计划可以得到各项目单元的计划工期的各个时间参数。它分别表示各层次的项目单元(包括整个项目)的持续时间、开始

8,施工工期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 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如有),进行相应数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经工期变更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建筑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即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9,建筑工程如何计算工期?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如有),进行相应天数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经工期变更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建筑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即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时间,这是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及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00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至时间。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10,如何计算建筑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什么叫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