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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区别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区别

一,评标办法,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二,综合评估法,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估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 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三,综合评分法,是通过打分来对根据品质划分等级的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可用来进行定性排序问题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内容是对评价的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分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29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35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50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52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参考资料:政府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常见的评标办法有哪几种

根据评选中采用的排序依据,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值评分法、价格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步评估法等等。具体如下: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选择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2)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以外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商Q(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除以总得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以外的各种因素综合评定后,商(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4)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由评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通过定性评审对中标人(候选人)进行评价的方法。
(5)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视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量化并换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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