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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弃土场

什么是弃土场

就是倒废土废渣的地方

弃渣场选择与堆弃原则
(1)渣场的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过大。
(2)渣场的地形应口小肚大,库容量大。
(3)渣场应选择在岔沟、湾道下方和跌水的上方,渣场两端不能有集流洼地和冲沟。
(4)渣场地质结构稳定,土质坚硬。
(5)如果是有污染的渣,还要考虑防渗漏哟
还可以参考一下这片文章《模糊优选理论在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弃渣场位置选择中的应用》

英文词条名:
1 尽可能位于库区内,这样可以不占农田耕地。
2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低洼地区可作为弃渣场,平整后可作为或扩大为施工场地。
3 弃渣堆置应不使河床水流产生不良的变化,不妨碍航运,不对永久建筑物与河床过流产生不利影响。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利用弃土造田,增加耕地。
5 弃渣场的使用应做好规划,开挖区与弃渣场应合理调配,以使运费最少。

祝学习进步

2,弃土场是什么

弃土场:
弃渣场选择与堆弃原则
(1) 渣场的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过大。
(2)渣场的地形应口小肚大,库容量大。
(3)渣场应选择在岔沟、湾道下方和跌水的上方,渣场两端不能有集流洼地和冲沟。
(4)渣场地质结构稳定,土质坚硬。
(5)如果是有污染的渣,还要考虑防渗漏哟
还可以参考一下这片文章《模糊优选理论在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弃渣场位置选择中的应用》,不过一般不用这么复杂吧。
英文词条名:
1 尽可能位于库区内,这样可以不占农田耕地。
2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低洼地区可作为弃渣场,平整后可作为或扩大为施工场地。
3 弃渣堆置应不使河床水流产生不良的变化,不妨碍航运,不对永久建筑物与河床过流产生不利影响。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利用弃土造田,增加耕地。
5 弃渣场的使用应做好规划,开挖区与弃渣场应合理调配,以使运费最少。

3,乱倒渣土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偷倒渣土涉嫌污染环境罪,处罚如下: 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法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渣土乱倒的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倾倒垃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处理。如果你不是执法人员,可以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处罚标准1。随意倾倒、散布、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被新闻媒体曝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随意倾倒、散布、堆放建筑垃圾,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七条 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怎样计算土方挖方量,回填土量及弃土量?

土方挖方量,回填土量及弃土量的计算公式: 1、(宽+高X坡度系数)X 高 X 长=挖方量 2、挖方量-(挖方量-基础体积)/ 最终可松系数=弃土 3、弃土 X 最终可松系数=最终弃土体积 4、最终弃土体积除以装车量=车次数 具体根据所给题目得: 1、挖方工程量=40×(1.7+0.375)×1.5=124.5立方米 2、回填工程量=124.5-(1.4×0.5+0.7×1)×40×1.05=71.925立方米 3、弃土工程量=(124.5-70.925)1.35=72.326立方米 扩展资料: 回填土量计算方式需要注意: 1、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及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挖土,按挖基槽、地坑列项计量,同一沟、坑、槽内的干湿土应分别列项计量。 2、在计算工程量时,必须熟悉施工图纸上标注的各部位的尺寸和设备明细表列明的各种设备的数量,熟悉建筑工程所在地区的预算定额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的名称,了解工程量计算时所包含的工序内容和计量单位。 3、从施工方法来看,土石方工程分为人工施工和机械施工。一般工程量小、施工深度浅、运输距离短的土石方工程,多采用人工施工;反之,就宜采用机械施工,以发挥机械效率,加快施工进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方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填土

6,基坑开挖弃土的安全高度和距离

坑顶两边一定距离,一般为1.0 m内不得堆放弃土,在此距离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 m。 为防止坑壁滑坡,根据土质情况及坑(槽)深度,在坑顶两边一定距离内不得堆放弃土,在此距离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 m,否则,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性。 另外,在桩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在坑边放置有动载的机械设备时,也应根据验算结果,离开坑边较远距离,如地质条件不好,还应采取加固措施。 扩展资料 基坑开挖方法有以下几种: 硬土类包括土夹石、硬土、砂岩、风化石等,这类土质密实,自结合力强,可采用坑的办法开挖基坑。非雨季人工开挖不会塌方,不需坑壁支撑防护。 碎石类包括石夹土、碎石、填方土等,这类土质自结合力不均匀,稳同性较差,适应于挖小坑、局部支撑的方法。 流沙、高水位土质类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圈进行施丁,类似沉井法。采用此法可节省木材,经济、可靠,便于施工。 坚石、次坚石类采用控制爆破法。当采用法兰盘支柱时,只需按要求钻孔灌注锚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坑开挖

7,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怎么处理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怎么处理
1  路线两侧的取土坑,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设置。取土深度可根据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积确定。取土坑应有规则的形状,坑底应设置纵、横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统。取土时不得使作业面积水。
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应废弃、处理。如系耕地种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边备用。
3 当设计未规定取土坑位置或规定的取土坑的贮土量不能满足要求须另寻土源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3.l 线外设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时,其土质应符合填筑路基的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土方运输经济合理和利用沿线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占农田和改地造田。

8,疏浚工程与水工工程的区别

疏浚工程 dredging engineering
按规定范围和深度挖掘航道或港口水域的水底泥、沙、石等并加以处理的工程。疏浚工程是开发、改善和维护航道、港口水域的主要手段之一。
规划设计 拓宽和浚深航道和港口水域,应该先进行规划设计。进行疏浚工程会破坏原来的自然平衡。自然力总是趋向于恢复固有的平衡状态。在内河水流、河口和海岸的潮流、沿岸流、异重流、波浪等动力作用下,泥沙不断运动并在挖槽中沉积,造成回淤,导致疏浚的成果丧失或减少。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要了解和掌握挖泥区各种动力因素与泥沙运动的关系,考虑减淤措施。航道疏浚设计包括挖槽定线,挖槽断面尺寸的确定,挖泥船的选择和弃土处理方法等。
挖槽定线 选择航行便利、安全和回淤率小的挖槽轴线必须考虑水流动力条件和自然演变趋势。如内河浅滩,挖槽位置应选在水流输沙能力最强的区域,走向与枯水流向一致,交角不宜大于15°,使上游来沙顺利通过以保持挖槽稳定。潮汐河口挖槽,应选在落潮主流深泓线上;在有多条叉道时则应选取其中输沙量较少、平面较稳定、涨落潮流路较一致、落潮流占优势的主流线上,以利泥沙出海。海岸港口挖槽轴线方向的选定尤其要考虑水文、气象和船舶操纵性能等因素,避免航道方向与强风、大浪方向的夹角过大。如港址在沿岸漂沙严重地区,须筑堤拦沙或用喷射泵从沿岸流上方吸取漂沙经海底管线越过航道输往下方。
挖槽断面尺寸的确定 航道挖槽断面尺寸既要满足船舶安全行驶,又要避免尺寸过大导致疏浚量过多。航道挖槽宽度的确定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性能,风、浪、流的漂移作用,航行密度所要求的单线或双线,由于避免岸吸和船吸作用船与岸、两船交会所需间距,以及助航设施等。通常单航线挖槽底宽取5~7倍船宽,双航线取 8~10倍船宽。限制性航道或环境条件差的采用高值;弯曲段应有附加的富裕宽度。挖槽深度的确定应根据船舶满载吃水再加上船的纵倾、横摇、航速所引起的下坐和考虑底质软硬所需的最小的富裕水深。维护性疏浚尚须预留同两次施工间断时期的回淤厚度相适应的备淤水深。挖槽形状通常为对称的梯形断面,采用挖区土质在水中和动力条件下自行稳定的边坡。如果横流或水流同挖槽轴线交角较大,可采用不对称的横断面,即在来水来沙一侧超深挖一、二条垄沟,用以截留泥沙并经常清除淤积,既可免致挖槽横向位移,又可减少挖淤和航行的相互干扰。
挖泥船的选择 疏浚选用何种挖泥船,主要取决于疏浚物质的性质以及施工区气象、水文、地理环境等条件。在风浪大又无掩护的滨海和河口地区,宜选用自航式耙吸挖泥船;结合吹填的常采用带输泥管线的铰吸挖泥船;水底为硬土的用铲斗挖泥船;作业面小的情况下,例如在港口的码头前沿,宜用抓斗挖泥船。挖泥船作业时,要避免妨碍运输船舶航行,注意安全操作和设施的齐备。在现场要标定挖槽的准确位置,布设水位讯号、挖泥和卸泥区标志,经常进行水深测量,提高挖泥船运转时间,研究改进挖泥方法。
弃土处理方法 保证疏浚成效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处理好弃土。务使挖出来的泥沙不能回至挖槽造成人为的回淤,也不允许影响邻近航道、港口。弃土处理方法大致分为两类,即水中抛卸和送泥上岸。水中抛卸在内河施工中是用弃土填充丁坝、顺坝等整治建筑物(见整治工程)的堤心或抛卸于深潭;在河口和港湾的浅水区施工中多用弃土填筑人工岛或造陆,这样须先筑围堤以防弃土流失;深水抛卸通常在外海进行。送泥上岸要选择好吹填地,主要要考虑岸坡的稳定性、容泥量;河流边上填泥造陆时不能影响河道的稳定,大多先筑围埝,高岸则采用泥泵管线吹填。弃土处理方式的选取既要根据疏浚工程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又要作经济合理性比较。
水工工程
兴建水岸建筑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河段及各入海口)及大坝,水利水电工程。

9,我家耕地被修乡村公路施工单位作为弃土场使用,全部毁坏了,找到村干部给的答复是县里面明文规定没有补偿

首先你这种情况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如果村里没法解决,可以去咨询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以下为耕地占用赔偿国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30%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5000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