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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什么?

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什么?

一.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1.工作票制度;2.操作票制度;3.工作许可证制度;4.工作监护制度;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1.停电;2.验电;3.装接地线;4.悬挂标示片和装设遮栏。 一.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停电:断开开关; 2.验电:必须用电压等级相同而且合格的验电器; ⒊装设接地线: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⒋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在工作地点、施工设备和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或施工设备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二.不停电检修: ⒈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挫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弹等工具; ⒉高、低压线路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部分的措施; ⒊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⒋上杆前应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 ⒌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⒍带电部分只允许位于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分别是什么?

措施制度如下: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停电、验电、 接地等措施。 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 简介: 应付事态的变化而实施方式。例如《孙子·虚实篇》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在企业竞争中所指的“势”,主要有以下四点,要随时注意: 1、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及时采取应变措施。 2、在科技不断进步,本企业产品的社会需要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就应审时度势。 3、针对竞争对手的挑战,需要果断采取相应策略和应变措施。 4、还要注意国内外政治经济大气候的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对企业竞争的影响,及时采取应变措施。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都包括哪些内容?

1、安全文化及理念的树立 2、管理层的承诺、支持与垂范 3、安全专业组织的支持 4、可实施性好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5、有效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员工的全员参与 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5、“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6、“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8、“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管理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安全生产八大基本原则

4,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培训介绍: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5,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有什么?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图书:《全面安全生产》是2009年4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影响力中央研究院教材专家组、易发久、白沙。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从意识、手段、保障、环境、设备、体系六个方面,详细介绍了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建立有效安全机制等内容。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侧重实战的方法、工具和案例,为企业生产主管提供了实用性极强的训练与操作方法。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6,安全生产的基本技能有哪些?

  安全是电力工业永恒的主题,企业离开安全就谈不上生产,更谈不上经济效益。而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班组,班组是各项生产工作的直接执行者,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载体。要搞好班组的安全工作,就必须重视班组成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技能以及能否熟练运用。笔者认为,一线生产员工的安全基本技能表现为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的掌握程度。《安规》作为整个电力系统安全工作的准绳,是每个电力员工都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违反《安规》而引起的责任事故却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好、用好《安规》不仅是电力员工的基本技能,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和首要条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班组成员的学习。   1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思想  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是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思想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课堂。安全活动的质量与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检修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班组的安全日活动不能流于形式和搞突击,而应形成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安全活动中,应针对三个方面加大学习力度。   一是在学习《安规》中要力戒教条主义,在学习时应结合实际进行逐条讲解,学以致用,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单位、车间、班组和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所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规》,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是要联系现场实际学习《简报》、《通报》等各类资料,还要通过事故追忆、事故预想分析、技术考问等活动,教育每个职工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和侥幸心理,把过去的事当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教训。通过对事故的分析,谈出自己的体会,讲出存在的问题,逐步培养自己从技术角度来分析事故或异常并制定防范措施的能力,使全体职工都能增强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我要安全到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三不伤害,从根本上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是学习安全知识要注意动手能力的训练,要让全体职工学会各类现场急救的方法、现场安全措施的设置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在班组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目前,许多班组的安全活动形式单一,一般是班组长或安全员念学习资料,下面的人员以听为主,场面较冷清。建议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结合季节特点及生产实际,灵活改变安全活动形式。除了班组定期安全日、安全周和安全月活动外,结合班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系列安全活动。通过一些职工和家属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家属也步入安全系统工程中来。建立以安全标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视觉识别系统,规范和完善现场标志,使安全设施标准化。建立以反三违为重点的安全行为识别系统,规范作业行为。加大反违章力度,按少而精、实用和必要为原则完善班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企业与班组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让职工成为有技术、有安全意识、热爱企业和热爱本职工作的文化人,并成为安全生产的支柱。   3 设立班组流动安全员   由于每个人的观点和对《安规》的理解程度不尽相同,为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可采取在班组中设班组流动安全员来开展安全活动,由其协助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开展班组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实践证明,建立班组流动安全员是进行安全教育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同时它还可以大大降低班组成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流动安全员每周轮换一次,负责监督全班人员的各项工作。在安全学习会上流动安全员将一周来发现的习惯性违章、违规等不安全因素提出来让大家分析总结,以引起大家的注意,这样可以起到以高带低,互相促进的作用,并且能够及时发现危险环境、危险行为等,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全员参与,人人讲安全,人人学安全,人人议安全的效果,使班员的能力和特长得到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4 加大反三违考核力度  要杜绝习惯性违章,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提高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加强职工的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提高班员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消除违章的思想根源,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自觉地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教育使全体人员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死亡,甚至断送生命,认识到违章的后果是一害个人、二害家庭、三害集体、四害企业、五害国家,使职工自觉抵制习惯性违章,养成自觉遵章守法的好习惯。   二是强化安全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能有效改进班组安全方面的不足,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要勤于监督,大胆监督,而且要深入现场,加强检修、操作、施工现场的控制和安全检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切实可行的打击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发现违章违规及时制止和处罚。真正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纠正、事后总结,使职工充分吸取教训,把事故隐患提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事故的发生。   电力职工只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安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学习电力安全技术,掌握电力安全技术,才能避免和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7,什么是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的教育。 (1)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生产技术知识是人类在征服自然的斗争中所积累起来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要掌握安全技术知识,首先要掌握一般的生产技术知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与生产技术过程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工人在生产中积累的操作技能和经验,以及产品的构造、性能、质量和规格等。 (2)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是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内的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气设备(动力及照明)的基本安全知识,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企业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等。 (3)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是指某一作业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教育。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比较专门和深入,它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工业卫生技术知识以及根据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的教育。内容涉及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焊接、防爆、防尘、防毒、噪声控制等。 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不仅对缺乏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人需要,就是对具有一定健全生产技术知识或专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经验的人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一方面知识是无止境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防止片面性和局限性。事实上有许多伤亡事故,就是只凭经验或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而引起的。所以,对具有实际知识和一定经验的人、具备一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人,也需要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知识,把局部知识、经验上升到理论,使他们的知识更全面。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机器设备、新的原材料、新的技术也不断出现,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否则就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要求。因此,对安全生产技术的学习和钻研,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采取分层次、分岗位(专业)集体教育的方法比较合适。对企业特别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的特点,找出共性的东西,集中生产骨干进行短期培训。

8,我国的生产安全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生产安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