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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一份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求一份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2、总则 2.1 每年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2.2 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 2.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4 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职责 3.1技术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3.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单位,配合技术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3.3 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技术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3.4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4、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管理 4.1 计划的编制 4.1.1 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4.1.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及预算资金,报送生产部。 4.1.3生产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安措计划,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于12月10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下达。 4.2 计划的实施 4.2.1 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见附录三)报送生产部。 4.2.2 生产部根据各部门的进度安排,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必须完成本年度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结转到下年度。财务部负责考核。 4.3 项目的验收 4.3.1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完工后,由生产部和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建立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档案。 4.3.2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后,技术部纳入工艺,生产部门应纳入维修、保养计划和日常管理。 4.4 凡是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一律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 5、建设项目的设计 5.1 技术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并经生产部审核。 5.2 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应按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单位之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3 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由原拨款部门予以补充。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5.4 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经生产部会审后,技术部必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5.5 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来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5.6 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生产部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 5.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6、建设项目的施工 6.1生产部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 6.2 生产部和项目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6.3 生产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性管理,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7、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1 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检验和评价。 7.2 经检测未达到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标准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7.3生产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预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预验收表》反馈给项目单位。 7.4 生产部和项目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整改。 7.5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生产部组织 “三同时”预验收后,方能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由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验收评价。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正式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7.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防护设施验收监测和评价费用从项目总费用中列支。 8“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采取的临时性工艺和工艺装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并经技术部和生产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试用。待该工艺或工艺装备定型后一月内,由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9考核 9.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9.2 未经生产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3,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安全生产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拓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主体的特征性 “三同时”制度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包括从事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同时也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的主体等。“三同时”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调整在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范围的广泛性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三同时”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广泛性。“三同时”制度重在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同时”制度保护的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只将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其预防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凡是可能损害这些环境要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实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管理环境的手段。这一手段在运用中具有以下特征。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问对特定对象起作用,事件、时间、地点都是具体的。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实施基础,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科学技术是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拥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而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人类终于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这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事业,要通过环境法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依照客观的自然规律改造大自然,没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技术准则是无法实现的,环境问题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造成的,“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而设计的一项制度,其本身的实旋需要科学技术来保障,以各有关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如为防治污染而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为防污设施规定的性能要求、为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规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有技术方面的条款。 社会公益性 “三同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预防环境损害,保护的是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实施和使用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身利益是相冲突的。环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发展到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灾难性程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三同时”制度正是在人类的这种认识和客观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三同时”制度的目的是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维持生态平衡与安全,确保人类健康和幸福,实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同时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还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5,职业卫生“三同时,指的是啥?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扩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的作用 “三同时”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治理所要付出的代价,把环境影响控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 其作用主要以“防”为基础,要求集中力量治理老污染源,严格控制新的污染行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根据环境问题的具体特点和自然规律,改变过去“单纯治理、单项治理”的模式,推行综合整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进行综合平衡。

6,职业卫生三同时指什么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就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7,职业卫生三同时包含哪三个报告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谓建设项目”三同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8,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就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还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9,安全生产 “三同时”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坚持“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同时”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扩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