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学建筑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优学建筑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目录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介绍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 第 112 号,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全文共二十条。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影响的行为。?
 5、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①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⑨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⑩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五线图,是哪五线?分别是控制什么的?

准确说,城市规划中应该有”七线“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   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   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对“紫线”的管理,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城市规划五线图,是哪五线?分别是控制什么的?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
  “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
  “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
  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5,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5%,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第十二条 在完善市区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的建设。市区山体应当建成山体公园,河道单侧绿地宽度大于8米的应当建成开放式带状公园。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规格应当适应城市道路环境和区域环境;行道树树池宽度不小于1.2米,深度不小于1米;种植土应当满足树木生长需求并与原土相接。

6,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线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均层数为低层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住宅建筑平均层数为多层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住宅建筑平均层数为高层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在完善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十分钟服务圈”的建设。山体应当建成山体公园,河道单侧绿地宽度大于八米的应当建成开放式带状公园。

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8,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
  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林业草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依法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绿线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9,如何确定建筑退线 建筑高度和建筑红线的关系

关于某些定义其他的几个人也都给出了,百度上也有关于红线退线之类的定义,我就再给你补充一点点资料吧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
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建筑红线”指的是建筑用地的边界线。又细分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有的也把用地红线直接称为建筑红线)。
绿地红线现在已改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只能用作绿化,不得改作他用。
退红、退绿是指在已确定或批准的红线、绿线的基础上再退后适当的距离作为缓冲带,退后的距离各地并不统一,由主管部门规定。在这一区域内未经批准也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建设。
“建筑控制线”是指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如“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城市绿线”等都属于建筑控制线。此外,在城市规划中的建筑控制线还有“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等。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具体点说就是道路红线内包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
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例如一个居住区的用地红线,就是这个居住区的最外边界线,居住区内的建筑和绿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红线内进行设计。

3.建筑红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线。说白了,就是建筑物与地面接触的范围线。有的建筑离开地面的建筑是可以超出建筑红线的,这是根据各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来设置的。

4.绿化线就是绿化位置的控制线。意思如上。

这些控制线的退线要求,是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说明白,举个例子吧:我有一块矩形(长方形)的地,东西长200米,南北宽150米,地块的北侧临近城市干道,假如城市干道的宽度是50米,路两侧要求建筑后天20米,那么我这个地块北侧的建筑红线就要从用地红线向内(南)侧退出20米才可以有建筑。如果地块的东侧和西侧也都是居住区,一般的要求东、西侧建筑后退是6米或10米,南侧不临近路的话,也是建筑后退6米或10米。拿后退6米举例,我这个地块的建筑红线就是:东西长200-6-6=188米,南北宽150-20-6=124米。

10,在规划中的红线,绿线,蓝线等的关系

三种颜色规划线没有具体的联系关系,不同颜色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意思。规划红线一般指的是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扩展资料: 其他规划线用途: 1、规划黑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2、规划橙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3、规划黄线。规划黄线包含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规划紫线。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紫线保证城市修养,绿线是城市礼服,红线是城市的经脉,蓝线是血液,黄线里运转着城市肉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七线

11,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线。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二)新建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五)新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铁路、河渠两侧和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指标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12,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所设置的管线应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规划植树区域,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市城市规划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绿化的统一计划,组织本辖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城市义务植树活动。第十四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市城市义务植树月。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一岁的城市居民,男至六十岁,女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第十六条 无故未完成城市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岸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
  (四)背街小巷的绿化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3,什么是城市用地红线?什么是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和城市蓝线?

楼上是做城规的吧,我来做个通俗的解释吧~楼上说的红线仅指用地红线,而红线在建筑设计中包括两种——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是指按国家或当地法规退让用地红线、绿线、蓝线等后的可建建筑的用地范围。——注意高层与多低层的建筑红线通常是不同的,所以会有两条。绿线,简单来说就是退让城市公共绿地的范围界限。蓝线,是指退让城市河道的范围界限。另外,关于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供水、环境卫生、供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防洪、抗震防灾等十大类。——这是地方标准,貌似全国的规范是没有的,所以楼上也没有提到。 打了这么多字,楼主没分 @_@||

14,规划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这些线都有哪些属性字段?

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其中
“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 第 112 号,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6,道路绿线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