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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安全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三不放过”原则是在对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和群众的教育以及事故防范措施这三个方面指出的严格要求。这些要求也正是我们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真正目的所在。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困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困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2,什么是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三不放过”与“四不放过”原则的出处与形成: 1975年4月7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什么是三不放过原则

“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三不放过”原则是在对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和群众的教育以及事故防范措施这三个方面指出的严格要求。这些要求也正是我们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真正目的所在。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困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困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工厂安全生产五同时三不放过是什么

工厂安全生产五同时三不放过指的是:
第一,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检查;也就是计划时要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总结、评比、检查时也要做好对于安全生产的同时了解排查。
第二,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事故原因不找出不放过,本人和职工没受到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国家电网里的安规。“三不放过”“四不放过”是什么?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扩展资料1、1975年4月7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6,质量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