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 2,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 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5,电力施工的操作规范和方法
-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哪些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政府鼓励投资者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 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
(二)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的开工报告;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工作。
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监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参与审查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工条件和开工报告;
(三)组织或参与检查、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本部门管理的本专业全国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十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和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 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计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查工程结算。
(五)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2,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五)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储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施工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决标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和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监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下列条款: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监理费的收取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则和监理大纲;
(二)按工程建设程序及进度,分阶段、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第十三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过被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制度。
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省属系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第六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
(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第八条 本省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省外的监理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活动,必须持相应的资持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分别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查、备案手续。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前、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监理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对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并可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进行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使用功能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设计,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有权拒绝使用。
5,电力施工的操作规范和方法
电力施工操作规范与方法:
1.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暴雨等)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用于高空作业的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2.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AQ3.4.1.11□
所有绝缘,检查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
现场施工用高,低电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火灾,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并
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结合处,不得摸连接接螺孔.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电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或升压方式运行.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现场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1/8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栓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杆上昆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紧线用的钱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设置临时拉线.
架线时在线路的每2~3km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架,千斤顶应设置平稳,线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杆或倾倒.电缆敷设至拐弯处,应站在外侧操作.木盘上钉子应拔掉或打弯.
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切断所有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验时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幸免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械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共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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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工程建设文件。
2、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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