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的不同,划分为7类,分别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大纲中要求分别对掌握、熟悉、了解的部分进行背诵、精读、通读,并且要注意近两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比与前有法律法规的变化。 《安全生产管理》:这科目是考试中比较困难的一门。内容多,知识点比较笼统抽象,有些时候必须查阅相关书籍才能获取完整的资料。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主要是常识性和基础性的内容,要注意发挥个人优势,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这一门的考试由必答题和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这是安全工作最最基本的技术知识,必须熟读,选答题为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应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章节进行复习。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复习这门课程,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而且,这一门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要比较好地完成安全生产案例分析,不仅要融会贯通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而且要系统地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因为每一个事故都是系统上的一个或者几个管理环节出错的结果。 注安工程师可以报的专业 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一次只能报考一个专业,考生可以在七个专业中随便选择一个进行报考,如果通过考试,拿到中级安全工程师证书,第二年还可以报考其他专业,参加中级安全工程师相应专业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7类,包括: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1、煤矿安全的执业行业为煤炭行业;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的执业行业为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化工安全的执业行业为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金属冶炼安全的执业行业为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建筑施工安全的执业行业为建设工程各行业; 6、道路运输安全的执业行业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的执业行业为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3个等级。分别为:高级、中级、初级。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等。 安全工程师是施I现场不可缺少的岗位,随着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要求越来越规范和严格,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3,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什么意思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1月14-15日举行。 [1] 扩展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