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学建筑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优学建筑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目录

1,监理培训证的发证机关和使用范围(优秀答案,再加100分)

监理培训证的发证机关和使用范围(优秀答案,再加100分)

我试着来回答你的这几个问题:
1:交通厅监理员证是适用于交通工程如: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建设厅的监理员证是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在交通工程方面如果有交通厅的监理员证书,跨越省市做监理员还是可以; 在房建工程中建设厅的证书是有区域限制(建设部的就没有区域限制);
3:此问题和2基本相同,做监理员是没的问题,如果做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要考取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4:监理中有工程专业性和经济性,不知你的毕业证上是什么专业,具体你还要去考试报名点咨询下;
5:交通部: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两种,监理工程师最大可以从事总监岗位; 建设部:只有监理工程师一种,而下面建设厅呢每个地方不同所拿的证书也不相同,考建设厅的证书你可去咨询下他们;
6:你只要是从事工程在现场,就是要跟着工程到处走,是很难稳定下来,这一点也你要好好考虑的,要有思想准备,这种工作性质对于自己以后的成家 教子等方面都带来诸多不便!

你补充的问题:你指的是交通部的监理员(监理培训)证,这个一般都是各监理单位与所在当地的交通质检站和交通部指定大学(如东南大学、长沙铁道学院等)共同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才获得监理员证(培训证),如果你自己想考,你可向你当地的交通质检站进行咨询

最后:祝你能够找到一份满意工作!

2,建设部的监理员培训证和交通部的监理员证有什么区别

1、建设部的监理员掊训证是建设部发的,培训重点是建筑安装及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理内容,交通部的监理员证书由各省交通厅发,培训内容针对交通道路、桥梁、隧道、机电安装等监理内容。 2、两者的工作性质是一样,但工作重点、工作经验有很大差别,另外两者适用的规范、标准、试验规程等也不同。 3、试验员,交通部的全国高速公路系统和交通系统及高铁系统,通用。各省建委有试验员,用于城建及市政。监理员,交通部有监理培训证,部分省有省证。 扩展资料: 具体的报名条件和报名时间上交通运输部质监局网站查询。监理员是省质监站举办的培训班,符合要求的报名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就发监理培训证。 一般情况就是网上报名-报名通过-参加短期培训-考试通过-等发证。 监理工程师证也不能通用。建设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因为是和人力资源部联合考试颁发,所以具备像会计师、律师等等一样性质,属于国家职业大典目录中的一种职业的执业证书,而水利部的监理工程师证则仅限于水利系统内有效。 交通部是没有监理员考试,只有监理工程师(需要考五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考三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分会在哪查询证书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分会证书在建设部官网查询。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7月成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驻地设在北京。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2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会议。3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4 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培训部、行业发展部、信息部、国际部。 分支机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建设监理分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建设监理分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机械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船舶建设监理分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化建设监理分会(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筹);

5,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缩写为CACE。第二条 本会是为全国建设教育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的纽带和桥梁,具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二)对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或提出建议。(三)接受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的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论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四)积极组织建设行业的各类培训及咨询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五)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估。(六)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七)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八)编辑出版建设教育刊物和资料。(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设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十)表彰并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和技术及其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七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亦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作为本会理事会员单位。第九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即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本人意愿,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特邀为个人会员;(四)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七)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其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调查属实报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七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为办公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须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能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须由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6,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为:CAEC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四)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建设部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十五)完成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个人会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教学、科研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四)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三)常务理事会(四)秘书处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除外)。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4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7,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7月成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驻地设在北京。1(概述图来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