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学建筑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优学建筑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目录

1,项目法人责任制具有哪些重要的特点( )

项目法人责任制具有哪些重要的特点( )

特点:产权关系明晰、具有法人地位、有利于责、权、利相一致、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核心内容: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扩展资料:由于公益性项目投资人是国家,项目法人的本质在于落实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和以下2种责任。(1)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人应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2)明确项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尽职尽责应取得的奖励和玩忽职守应受的惩罚。 在我国现阶段,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确保投资效益的发挥,应建立项目法人资格和资质的认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参考资料:项目法人责任制――百度百科

2,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了项目法人的设立时间、组织形式以及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表现在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项目法人的设立形式。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项目法人的职责。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4、项目法人的组织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项目法人责任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二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项目法人可按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方须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和项目筹建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报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资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
  (二)投资方签署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三)投资方签署的公司认股协议书;
  (四)其它有关内容。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金和资本金到位。第七条 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高效。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项目建设服务。第九条 原有企业独资建设的项目,设立子公司的,应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设分公司或分厂等非法人单位的,原企业法人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的项目,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按《公司法》及上述规定程序组建项目法人。第十条 建设项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当派一名董事常驻现场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筹划和实施,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实施过程的筹划和决策;
  (二)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督促检查资金的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的审核;
  (四)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五)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建设项目资金运用、建设进度计划。审核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
  (七)审定企业偿还债务及生产经营计划;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筹划和建设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及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三)及时上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方案,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四)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按规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落实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五)落实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上报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并确保财务预、决算编制的质量;
  (七)落实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大纲和职工培训计划以及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计划,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配合政府部门搞好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信息资料;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