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
- 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分别是什么?
-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区别
- 4,常见的评标办法有哪几种
- 5,综合评分法和技术评分最低价法区别
- 6,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是什么?
- 7,政府采购综合评标法评分细则
1,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是通过打分来对根据品质划分等级的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可用来进行定性排序问题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内容是对评价的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分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其顺序如下: 1、 确定评价项目,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 2、 制定出评价等级和标准。先制定出各项评价指标统一的评价等级或分值范围,然后制定出每项评价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这项标准,一般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也可能是定量为主,也可以是定性为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制定评分表。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格式如下表所示: 4、 根据指标和等级评出分数值。评价者收集和指标相关的资料,给评价对象打分,填入表格。打分的方法,一般是先对某项指标达到的成绩做出等级判断,然后进一步细化,在这个等级的分数范围内打上一个具体分。这是往往要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横向比较。 5、 数据处理和评价。 (1) 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2) 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评价对象的总评分。 (3) 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各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按原先确定的评价目的,予以运用。
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分别是什么?
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名称的不同。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29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35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50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52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参考资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引用时间2018-1-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引用时间2018-1-11]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区别
一,评标办法,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二,综合评估法,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估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 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三,综合评分法,是通过打分来对根据品质划分等级的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可用来进行定性排序问题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内容是对评价的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分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29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35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50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52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参考资料:政府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常见的评标办法有哪几种
根据评选中采用的排序依据,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值评分法、价格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步评估法等等。具体如下: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选择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2)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以外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商Q(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除以总得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以外的各种因素综合评定后,商(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4)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由评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通过定性评审对中标人(候选人)进行评价的方法。
(5)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视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量化并换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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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评分法和技术评分最低价法区别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不同特点,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遇到类似问题时,处理方法也各有不同。【摘要】
综合评分法和技术评分最低价法区别【提问】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不同特点,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遇到类似问题时,处理方法也各有不同。【回答】
6,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是什么?
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是通过打分来对根据品质划分等级的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可用来进行定性排序问题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内容是对评价的不同等级赋予不同的分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其顺序如下: 1、 确定评价项目,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 2、 制定出评价等级和标准。先制定出各项评价指标统一的评价等级或分值范围,然后制定出每项评价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这项标准,一般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也可能是定量为主,也可以是定性为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制定评分表。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格式如下表所示: 4、 根据指标和等级评出分数值。评价者收集和指标相关的资料,给评价对象打分,填入表格。打分的方法,一般是先对某项指标达到的成绩做出等级判断,然后进一步细化,在这个等级的分数范围内打上一个具体分。这是往往要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横向比较。 5、 数据处理和评价。 (1) 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2) 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评价对象的总评分。 (3) 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各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按原先确定的评价目的,予以运用。
7,政府采购综合评标法评分细则
法律分析:评分细则。共分三类,即价格部分、技术指标、商务部分。第一类为价格部分,详细规定了评审价格、评标基准价及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其中,某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该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1-优惠率);评标基准价=最低评审价格(但要高于成本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格)×A1×100。将价格部分单列为评分细则的第一类,意在规范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不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由发挥,如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对低于平均价的加分,对高于平均价的减分等。报价得分的计算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在评委评定第二类、第三类的分数后,再报给评委进行核分,防止个别评委根据报价得分调整其主观评分,“帮助”意供应商中标。第二类为技术性能,意在规范技术性能分的构成和比例分配。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技术性能分由哪几项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采购人往往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能分作详细设定,一是可以防止采购人按照意向供应商的优势确定技术分内容,或拉大特定供应商优势部分的分值比重,确保其技术分高于其他供应商;二是防止采购人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术指标扣分。实践中,采购人时常设置多个只符合意向供应商的主要功能性指标,对不满足这些指标的供应商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供应商的分值优势。第三类为商务部分。如此设置,一是规范体现供应商实力的指标构成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实力分的具体内容。即采购人针对意向供应商设定特有的资质(奖励、职称职业、认证、信用、保密等)证书、检测(评估)报告、专利、与政府的合作协议等分值内容,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得高分;二是规范同类业绩的范围、认定依据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业绩分的具体内容、个数,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三是规范售后服务的内容及记分规则,让采购人更加了解售后服务的内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分值设定,但并未详细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和设定原则,招标采购实践中,许多项目甚至出现被操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