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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全程回顾是怎样的?
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全程回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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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全程回顾是怎样的?

28年前即1992年的3月20日晚上,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在校女学生林某在晚自习后失踪。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该校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发现林某的尸体。后经法医检验,林某系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全警动员、全市发动,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但囿于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但公安机关并未放弃,一代代刑侦人员不懈努力,不断搜集线索展开侦破。2018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成立“3.24”命案积案侦破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侦破此案。 2020年2月19日,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经深度应用最新刑事技术,2月23日凌晨,专案组发现住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麻某钢(男,54岁,原籍江苏沛县,南京某公司驾驶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凌晨6时许,专案组在麻某钢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麻某钢如实交代了28年前在原南京医学院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扩展资料 “南医大女生被杀案”9月16日开审 从江苏法院和检察机关独家获悉,广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被杀案”已由南京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将于9月16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是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这两项罪名对犯罪嫌疑人麻某钢提起公诉的。因该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于该案审判结果,法院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南医大女生被杀案”明天开审,嫌犯被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关于南医大女生被杀一案,为何时隔28年才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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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医大女生被杀一案,为何时隔28年才开审?

可能是当年的证据不够,条件有限。28年前“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被杀案”16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被告人麻继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分析,麻继钢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吴锋持基本相同判断,应该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具有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信息,1992年南京医学院在校女学生林某,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由于当时条件有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2020年2月23日,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抓获。终于让人松一口气。 南京市检察院指控,1992年3月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其胁迫至该教学楼外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投入一窨井内。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麻继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等开展辩论,麻继钢进行了最后陈述。 这起案件听起来毛骨悚然,因为世上奇事无所不有,知人知面不知心。作为学生,在外面飘荡,女同学要注意安全,保护自己,男同学要正直无私,学会爱护别人。

南医大女生遭奸杀,凶手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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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遭奸杀,凶手被执行死刑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见该校女学生林某(被害人,殁年22岁)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麻继钢遂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南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遭林某反抗,麻继钢持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麻继钢担心罪行败露,将林某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致林某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校卫队队员盘查,搪塞应对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麻继钢深夜在大学校园强奸女大学生,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持铁棍打击被害人头部,后担心罪行败露,又将被害人投入窨井,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麻继钢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一、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对女性进行强奸后,故意对补强奸者杀害的,会构成两个罪名,但如果是判处当事人死刑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强奸罪判处死刑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包括: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惩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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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你有什么看法?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南医大学生已经死亡28年之久,现在终于尘埃落定、沉冤昭雪,也算是给受害人和家人一个交代,我觉得这件事情应该给学校和学生带来警醒,以后一定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不管在哪里都要找人一起结伴而行,特别是晚上的时候,很容易发生危险。这位女学生是在1992年被伤害的,当时警方也立即立案,成立了专门的小组来跟进这件事情。确实是之前的环境和条件有限,警方虽然对于作案现场进行了严格的排查,但是关于还原DNA也是经过这样多年,警方也希望可以尽快破案还受害者一个清白。可能之前的学校安全措施做的也不到位,一个人从学校里面拉一个学生出去都没有发现,学校也是有一定责任的。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比之前增强了很多,让学生可以放心在学校里生活。不管其他人的安全措施做的多么的到位,我认为还是个人的安全意识很重要。我觉得家长在很小的时候就教育我们女孩子出门要结伴一起,不要一个人出去,晚上上厕所也要拉着同学一起,这都是有道理的。女性一直以来都是弱势群体,需要各方面保护。意外来的悄无声息,让人不知所措、措手不及。当然谁也没有想到学校会发生这种事情,女孩子也没有想到上一个晚自习生命都没有了,我觉得作案人员也没有想到会杀人。当时的情形也无需再多说,生命逝去就真的回不来了,希望每个人可以珍惜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如此脆弱,还没有孝敬父母,报效祖国怎么能够轻易的离开。每个人的生命生来都是有意义的,所以自己要保护好自己,后面还有很多事情需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