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分为: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第二:主要说一下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一: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三: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时:
除承接查验以上文件资料和内容(建设单位交接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文件)外,另还需要交接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部位的收益、业主信息等。
第四:主要的依据是《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另附:承接查验注意事项:
一: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二: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2,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新接管项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它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前者发生在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后者发生在业主大会或产权单位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工作质量对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至关重要。那么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有哪些呢? 承接查验分为准备、资料移交、现场查验、整改、复验和实物承接移交等六个阶段。由地产项目部负责组织和工企业直接向物业公司进行移交。主要内容有: 1.物业资料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接收查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物业共用部位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查验。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屋面; (2)共用部位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 (3)公共卫生间、阳台; (4)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栏等。 3.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种类繁多,各种物业配置的设备不尽相同,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有:低压配电设施,柴油发电机组,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电梯,消防水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采暖和空调等。 4.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分为园林植物和园林建筑。物业的园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树木、草坪、绿(花)篱、花坛等,园林建筑主要有小品、花架、园廊等。这些均是园林绿化的查验内容。 5.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查验的主要内容有:物业大门、值班岗亭、围墙、道路、广场、社区活动中心(会所)、停车场(库、棚)、游泳池、运动场地、物业标识、垃圾屋及中转站、休闲娱乐设施、信报箱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网,为您提供房产信息,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3,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