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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溶作用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岩溶作用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岩石的可溶性、透水性、水的溶蚀性、流动性是岩溶作用的基本条件。

凡是以地下水为主,地表水为辅,以化学过程(溶解与沉淀)为主。机械过程(流水侵蚀和沉积,重力崩塌和堆积)为辅的对可溶性岩石的破坏和改造作用都叫岩溶作用。岩溶作用发生的条件,就岩石而言,必须是可溶的,水才能进行溶蚀。其次,岩石必须是透水的,这样地表水才能转化为地下水,因为在岩溶过程中,地下水起着主导作用,才能形成做为岩溶标志的地下溶洞。就水而言,首先水必须具有溶蚀力,当水中含有CO2时,溶蚀力便会增大,其次,水必须是流动的,因为停滞的水很快就变成了饱和溶液而失去了溶蚀力。所以岩石的可溶性、透水性、水的溶蚀性、流动性就是岩溶作用的基本条件。

2,岩溶作用

岩溶作用(karstification),也称喀斯特作用,是指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可溶性岩石进行以化学溶蚀为主,机械侵蚀和重力崩塌作用为辅,引起岩石的破坏、物质堆积和地貌形成的过程。岩溶作用是多种营力作用的综合表现,其中最主要的是地下水的潜蚀作用、搬运作用和沉积作用,除暗河、伏河外,这一过程主要表现为化学作用。由岩溶作用形成的地貌称为岩溶地貌(karst landform),或喀斯特地貌,其沉积物称为岩溶堆积物。 喀斯特(Karst)一词源于前南斯拉夫一个地名,是其西北部的喀斯特高原(现位于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境内)名称。那里的灰岩分布广泛,发育了大量的岩溶地貌,景色甚为壮观。在 19 世纪末,前南斯拉夫学者塞尔维亚人司威治(J. Cvijic)研究了喀斯特高原的石灰岩地貌,他把这种地貌称为喀斯特,后来世界各地学者广泛引用这一名词,遂成为地貌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在 1966 年我国 “第二次喀斯特学术会议”上决定用岩溶一词替代喀斯特,但在1981 年的 “北方岩溶学术讨论会” 上议定 “岩溶” 与 “喀斯特” 二者皆可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