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学建筑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优学建筑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目录

1,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服务类采购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如工程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会议、培训、接待、软件开发、机关事业人员医疗健康体检、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等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政府采购的类型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