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 2,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怎么样?
- 3,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怎么样?
- 4,湖北招标投标信息上哪查询?
- 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 6,湖北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简述《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省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二、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武昌中南路1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2、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3、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三、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1、公开范围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2、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武昌中南路14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3、公开程序提出申请:首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申请方式:(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四、申诉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厅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2,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怎么样?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是2011-01-06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黄冈市黄州经济园赤壁北路(李伏霖私宅)。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1102565497739J,企业法人张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公司委托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联系;建材销售。***。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3,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怎么样?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是2018-07-06在湖北省孝感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孝感市长征路5号天紫综合楼(天紫国际酒店20层西边由北向南第二间)。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900MA494TR05G,企业法人刘兵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4,湖北招标投标信息上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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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委职能提供制度保障。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一)对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交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对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属委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公开,委保密委员会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单位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二)委电子政务室自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单位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单位审核。(三)处室单位负责人需在2日内对委电子政务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四)委电子政务室在收到处室单位审核意见后1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五)委电子政务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委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一)工作流程。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委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委领导阅批,然后根据委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二)时限要求。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处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委监察部门反映。(三)反馈形式。承办处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我委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四、政务公开的方式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 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二)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 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五) 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五、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第十一条 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委办公室内设电子政务室,人员由办公室商信息中心选派,具体负责全委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委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有:参与制定委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委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委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处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委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委机关处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委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第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委主管新闻发布工作的处室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6,湖北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简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省公安厅的政务公开信息,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省公安厅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省公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省公安厅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省公安厅工作的主要数据 6.省公安厅人事任免 7.《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原文 8.《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目录》规定的应公开的省公安厅具体信息。 (二)公开形式 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以通过湖北省公安厅公众信息网站公开的形式公开为主,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等形式公开为辅。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省公安厅信息,厅办公室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省公安厅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三、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也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答复。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湖北省公安厅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 监督单位: 省公安厅监察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洪山区雄楚大街181号 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