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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八)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2,进入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后,如何进行个人注册

1、首先,进入官网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进入首页后,找到右下角的注册入口: 3、然后就可以进入系统: 4、之后填写信息就可以进行注册: 5、如果有不明事宜,可以电询注册管理科办公人员。 扩展资料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它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执业证书,有的时候也把从业资格证列入执业资格的范围比如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建造师、造价师、环保师等等。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话,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就不再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执业资格

3,一级注册建筑师成绩公布时间

2022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于2022年8月26日发布(新疆兵团考区因受疫情影响,成绩推迟发布)。 成绩公布后,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及相关政务平台开展考后核查和成绩监管。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按要求提交核查所需的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考试组织机构公示成绩拟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间集中接受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成绩管理注意事项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一级注册建筑师

4,如何申请二建成绩复查

以2020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成绩复查为例,其第一门考试科目为《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为主观题,是可以进行成绩复查的。 具体的复查程序依据安徽人事考试网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于2021年1月27日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查卷登记事宜。(不受理《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建筑结构与设备》科目成绩复查申请。) 扩展资料: 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模式: 1、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2、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8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9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8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3、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4‘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或考试成绩无效,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人事考试网-202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关于202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站式出国留学攻略 http://www.offercoming.com

5,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什么关系?

继去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启了投标保证保险试行工作后,时隔一年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又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简称“试行意见”),将履约保证保险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引入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 试行意见共有十三个部分,明确了履约保证保险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了保险机构的从业条件和从业要求、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等内容。 正如《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探索完善农民工工资、合同履约、工程质量、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积累经验”所铺垫,此次试行意见在投标保证保险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有所调整,也保留了一定特色。 1、险种要求 试行意见规定了对等的双向担保机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中,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都可以采用保证保险形式,且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保。两个“同时”一应一禁,在发包人、承包人间引入了两个保证人,共同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确保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工程建设义务的对等履行。 试行意见清晰界定了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和保证期限。其中,试行意见对于工期延长这一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不同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体现了确保项目顺利完工的制度初衷。 此外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试行意见还将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修改为“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这也给履约保证保险留出了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可因项目而异设置保证责任。 2、承保条件 从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到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试行意见明确保险机构在当地应当设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机构的从业条件。 投标保证保险的“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投标保证保险业务”则被履约保证保险予以延续。这一做法不同于四川、云南等地“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的做法,直接鼓励承保险企开展市场化竞争:保险公司既可利用定价能力扩大市场竞争,也可以通过承保服务、理赔方案等夯实市场地位。 另外,从投标保证保险的“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到履约保证保险的“鼓励保险机构深化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加大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推广力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试行意见不再将保证保险的减负效用局限在费率层面,而扩展至险种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这体现了山东省为建筑企业减负的又一创新。 3、减负规划 近年来山东省的建筑业减负思路经历了一系列变化。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后,山东省首先选择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然而由于银行出具保函的条件相对较严,2017年全省四类保证金的保函提交比例仅为12%,推广较不理想。 2017年投标保证金的6.1%银行保函替代率要求山东转变减负思路,采用更适合市场的保证金缴纳方式。在借鉴了浙江、安徽、四川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后,山东省于2018年10月起于投标保证金中先行试点保证保险。 全面试行投标保证保险一年来,山东省各地围绕建筑业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如青岛市于2018年10月在建筑业落地“保证保险试点”,同时试点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质量缺陷保修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共5类保证保险;如泰安市自2019年10月14日起试行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企业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网上投标系统即可在线投保——青岛的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经验以及泰安的投标保证保险创新经验都启发此次试行意见对保证保险的减负效用加以创新,以引导履约保证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 试行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既通过政策贯彻制度初心,又通过市场化竞争鼓励险企积极创新。各地、各险企可以引入第三方风控机构、第三方保函系统等加码政策推行,履约保证保险也将在建筑业大有作为。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