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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是什么意思

土地复垦是什么意思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建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理的区别:
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现为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耕地性质的土地。
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设用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整理,而建设用地复垦只是之改变土地性质的整理。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三是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四是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而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较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
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2,土地复垦是什么意思?

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由于采矿业是破坏土地最严重的行业,因此狭义的讲土地复垦是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系统恢复。 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 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三是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四是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而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 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对于某些地区来说,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或复垦工程的困难,土地复垦的目标主要是让其恢复生态系统,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土地质量的进一步退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复垦

3,土地复垦政策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关于农村复垦的补偿标准规定为:1、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需根据各地的相关政策进行确定;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一般1.8万元/亩;3、一次性补偿标准一般1.2万元/亩。拓展资料:农村复垦是强制性的吗?农村复垦不是强制性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政府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土地进行复垦,这也是保障土地可用性的有效措施。复垦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等。《农村土地复垦政策》第二条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土地复垦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政策是: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垦。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5,土地复垦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8、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6,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