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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包括那些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包括那些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包括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中煤能源山东有限公司、天津中煤进出口有限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冀州银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能源新疆分公司、华光资源有限公司、大同中煤出口煤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大同中新能源有限公司、朔州中煤平朔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等)。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上海中国煤炭大厦有限公司、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中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日石炭株式会社、中煤集团公司驻日代表处、中煤集团公司驻首尔代表处。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四)规划统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五)基金和财务处。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六)就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九)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十三)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四)劳动关系处。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十五)工资福利处。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十六)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十七)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十八)医疗保险处。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二十三)劳动监察局。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建筑行业未来的趋势

摘 要:建筑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起着关键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形势,预测了建筑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并指出了建筑企业发展需要更新和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发展方向;智能建筑;绿色建筑
建筑业是生产和经营建筑的行业,这其中包含了建设的规划、勘察和设计、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及安装、建筑环境的运营和管理等。建筑业作为我国主要的支柱产业,对我国的就业问题起着关键的作用,本文从建筑行业特殊性质还有统计数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建筑业目前的情况、问题还有以后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分析,这也是众多建筑学家、建筑业精英着重关注的问题。
建筑企业的施工单位是指拥有一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以及具有施工生产能力,还要具有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营业资质,在建筑工程项目里面能够合理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不同形式的建筑产品,按合同得到相应工程款的建筑施工单位[1]。按照施工的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好几大类。有专业生产混凝土的单位,有专业生产预制构件的单位,还有负责专业劳务输出的单位。依据他们提供建筑产品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水电、冶金、铁路、市政等专业生产公司,或者分为各种承包形式的单位。
建筑市

4,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已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两大难题。而建筑一度被认为是世界能源以及土地、矿石、木材、水等各种资源最主要的消耗源和环境污染源,因此,绿色建筑发展尤为重要。绿色建筑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场革命,对人们理念、生活方式的转变及行业发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经过20余年的发展,绿色建筑充分吸纳了节能、生态、低碳、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内涵日趋丰富成熟。 建筑能耗大 水泥、砂子、水、钢材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原材料,每年这些原材料的消耗量非常巨大。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40%的能源消耗和21%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于建筑业。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因此,探索并建立可持续的建筑业发展模式具有较大意义,绿色建筑发展需求非常大。 城镇化脚步加快给建筑节能带来挑战 此外,随着全球的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中国的城镇化也在进一步推进。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城镇化水平超过了60%,达到60.60%。不过离发达国家的75%仍有一段距离。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城镇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建筑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一需求也给中国建筑节能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年增超3000个 我国自2006年形成绿色建筑认证体系——“中国绿色建筑三星认证”,并从2008年正式开展标识评价。尽管初期发展较为缓慢,但近年来,随着各地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陆续展开,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增长迅速。据住建部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有近14000个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中2018年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3556个,占总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比例达到25%左右。 政策不断推动产业发展 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一环,建筑节能非常重要,因此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根据2017年出台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将比2015年提升20%,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将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将超40%……2019年11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新能源大类中,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列入第一类鼓励类中。 此外,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低能耗绿色建筑的发展。2018年7月,广东省发布《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广东省城镇民用建筑新建成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成总面积比例达到60%。2019年1月山东出台《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表示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2020年3月15日,济南发布《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明确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济南市奖励标准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政策春风不断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以上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5,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

成都:在IDI试点项目实施工程风险管理,TIS机构落地在即!-工保网 今年以来,成都市先后发布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下简称“IDI”)试点工作做出系列部署。 在5月确定了六家保险公司作为IDI牵头保险公司后,此次成都市住建局再发通知,首次聚焦IDI试点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工作规范、市场选择、信用管理等做出规定。结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对于风险管理的规定,成都市在全国较早搭建了对于IDI项目中风险管理工作的管理框架。 1、风险管理机构的选择与确定 在蓉风险管理机构首先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参与IDI试点项目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对建筑材料等的抽查检测能力(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以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条件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完成企业简介、资质等级(包括企业资质、设计资质和检测资质)、风险管理经验等信息登记后,可供保险公司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亦需前往“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结合风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综合实力等,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确定风险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此前,成都市已将涉及工程建设的中介服务全部纳入网上透明监管,实现了选取中介机构的“一站式”交易。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亦可实现线上公开选取购买风险管理服务。这有助于风险管理机构公平竞争,从而推动风险管理机构向专业化、优质化发展。 2、风险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规范 在IDI业务中,风险管理是指风险管理机构对被保险工程质量潜在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行为。 在工程开工前,风险管理机构需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保单责任范围、建设场地与周围环境等情况,针对性制定被保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并在风险交底会上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过程中质量检查方式以及各方需配合事宜等告知保险公司及项目参建各方。 在工程开工中,风险管理机构一方面需开展施工质量过程风险评估,按照查勘频次实施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对重点风险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质量缺陷清单、向保险公司提交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另一方面需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承诺要求对被保险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控,包括出具整改建议书、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时对质量缺陷整改,以及采取预控、过程控制和跟踪验证的方法控制质量风险等。 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需向保险公司提交质量风险最终评估报告,作为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以及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追偿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风险管理机构还可参照中保协《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如在勘察设计阶段,风险管理机构一般需出具风险初步识别评估报告以及项目质量缺陷清单;在保险责任起期前(即缺陷责任期末),风险管理机构一般还需对建筑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复查,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竣工复查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这一新兴业务,除了采用事后的结果监督外,还应创新采用准入管理、行为管理、信用管理等监管方式。 围绕准入管理,同样在11月2日,成都市住建局官网还发布了《关于推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邀请有意参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试点且满足《通知》要求的单位将资料发送到市住建局。这将与保险公司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选择风险管理机构对接,助力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围绕行为管理,成都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对风险管理信息(包括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等上传、汇总和过程监控,以统计分析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质量。 围绕信用管理,成都市要求市住建局对受托开展风险管理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即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凡是存在不良行为的,将按照性质和情节轻重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记录备案、列入“黑名单”等手段进行惩戒。 正如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风险管理是“缺陷保险”过程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此次成都市通过明确风险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规范、风险管理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以及监督与管理,为IDI中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将为IDI的顺利推行奠定基础。 从2018年11月15日成都市建委召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专题会,到2020年11月14日IDI在天府新区落地,成都市ID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加之此次通知下发和名单征集,可以期待,不久后风险管理工作将在成都正式落地,风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第三方主体,也将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添上强劲助力,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6,项目管理有哪些主要风险及如何控制

随着风险管理的理论丰富和实践发展,人们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全面风险管理认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动态过程,应对风险进行系统控制,以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工程建设具有参与方关系复杂、风险责任主体模糊等特点,在风险管理往往呈现出各自为政、矛盾交织的特征。而错综复杂的风险可能相互叠加而放大,抑或相互抵消而减少——不同于传统风险管理,全方位风险管理要求打破条块分割的单个风险管理模式,变被动的风险转移、规避为积极的风险控制、优化。 从风险管理涉及的方面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 1、行政手段 作为建筑市场的建设者和完善者,政府在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权责,并通过平衡参建主体权、责、利全面增强风险意识。 政府引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管理已实现了从行政命令和指令的方式向制度和法规管理方式的转变。当前,我国已通过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建立起由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等组成的风险管理体系。成熟和规范的建筑市场通常以标准化合同实现对于市场主体的管理,未来政府还可通过完善标准化合同,保证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市场交易的成熟化。 责任追究:在风险管理引导外,风险责任追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如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了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制和追究制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质量风险可控制。随着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厘清,未来政府将回归监督责任的主体地位,如设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承包商资质的有效控制、健全招投标程序实现建筑交易的效率提升,而将市场中的风险交由市场解决。 2、经济手段 随着建筑业的市场化进程,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有效解决市场经济问题、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成为了建筑业发展的必然命题。 利用经济手段实现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主要依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当前,最低价中标法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不影响企业的市场业务开展”等现状,都向建筑市场提出了优化闭环管理要求:只有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机制、“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约束机制,建筑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契约订立中的自由原则、契约执行中的诚信原则、契约损害中的赔偿原则实现亟需行业诚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事实上,市场竞争规则、市场闭环管理也以信用体系为依托,换言之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诚信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此外,工程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也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如被全球广泛采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对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风险及必须投保的险种进行了明确规定,差别化浮动保费也得以通过经济方式倒逼投保人守信履约。 3、技术手段 为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管理,各方在履行风险监管和主体责任时还应掌握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 工程参建各方应尽可能选择较经济、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参建阶段的风险情况进行收集和保存,由相关风险承担及管理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也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转移风险,而后由保险公司引入独立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进行风险管控,如在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过程中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合作实施风险管理。 对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而言,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勘察设计保险技术、招投标保险技术、施工履约保险技术、工程质量保险技术以及工程安全保险技术,在此基础上方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风险预警、事后鉴定评估机制。 作为风险管理的国际惯例,工程保险的广泛运用是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作为其中关键的技术力量,也能辅助浮动费率机制的运转:针对投保企业和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给出建议承保费率,对于风险较大的投保企业还能予以拒保。 用行政方法管理建筑,是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风险一种方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经济杠杆以制约、影响和引导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另外,技术力量也是风险管理效率保证的前提。在行政、经济、技术三个手段的共同作用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才卓有成效。

7,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
一、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88年10月18日省农业厅、林业厅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代替)
三、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六、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财政厅、物价局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七、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八、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九、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
199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不相符)
十一、河北省统计登记办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三、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十四、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十五、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1995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1995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十六、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规不相符)
十七、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9日冀政[1997]52号公布施行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经失效)
十八、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十九、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一、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二、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1999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符)
二十三、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公布实施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二十四、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五、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二十六、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七、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十八、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十九、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不相符)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40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

  (冀政〔1980〕83号 1980年6月2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冀政〔1982〕244号 1982年12月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省政府批准冀土〔1983〕120号 1983年10月20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

  河北省保护气象观测环境规定

  (冀政办〔1985〕63号 1985年9月12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国营工业企业经营销售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批准冀政办〔1986〕66号 1986年9月26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1988年公布 1988年9月14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耕地土壤保养办法(试行)

  (1988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4号 1988年12月8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省政府令18号 1989年2月17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20号 1989年2月27日施行)

  (已被新的规章代替)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1号 1989年3月5日施行)

  (已被新的政策代替)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26号 1989年5月1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33号 1989年8月1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政策代替)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46号 1990年5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冀政〔1990〕76号 1990年7月15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2002〕16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小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批准冀建〔1991〕146号 1991年4月4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63号 1991年9月1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65号 1991年9月11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66号 1991年11月16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

  (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1993年公布1993年5月12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83号 1993年5月18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82号 1993年5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2号 1994年6月8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4号 1994年7月13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令120号 1995年1月1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省政府批准冀育联字〔1995〕6号 1995年9月18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59号 1996年9月19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002〕16号修正)

  (删去行政许可后,内容已无存在必要)

  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68号 1996年9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71号 1996年12月2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174号 1996年12月19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省政府令177号 1997年1月6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省军区令187号 1997年5月2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省政府令194号 1997年7月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4号 1997年11月6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河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8〕10号 1998年8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8〕14号 1998年10月8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000〕8号 2000年12月25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001〕14号 2001年9月1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2002〕15号 2002年9月10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2003〕1号 2003年5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政策所代替)

9,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 招投标是市场交易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竞争产物。招投标市场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等交易内容,所涉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交易领域广泛,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招投标制度曾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一度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重新开始应用于各类生产建设和经营领域。尽管自1984年我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后,国内招投标制度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但由于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市场日益暴露出严重的“信用”问题。 1 招标人失信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 2 投标人失信行为:投标阶段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虚报工程业绩、中标后毁约;施工阶段更换实际管理管理人员、工程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技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修阶段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等。 3 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 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失信问题严重扰乱着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2005年开始原建设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多份重要文件,逐步开始探索各类信用管理制度并广泛应用于包括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领域。这里主要以“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应用为例,解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发展应用。 1、“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传统的经济监管制度很难遏制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紊乱的建筑市场信用秩序。“黑名单”是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要信用管理制度,也是针对各领域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主要惩戒手段。 黑名单制度内涵 黑名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信用惩戒,是具有“惩戒权限”的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失信记录”、“失信名单”、“诚信档案”等信用文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一定时间或永久信用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包括三大重点内容,即“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是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性质界定,是确定信用主体是否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重要依据;“失信名单认定”与“失信联合惩戒”则是基于上述依据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惩戒方式与惩戒结果。 目前国家和各地方住建部门已明确包括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建筑市场活动主体失信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接受包括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行政限制和市场限制。 黑名单制度的特点 黑名单制度具有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特点。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的媒介平台如互联网监管平台、报刊、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对相关信用主体与失信行为等失信信息进行披露曝光。 联合惩戒 黑名单制度区别于传统的经济监管方式,其惩戒方式也更加严厉,呈现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实施特点:一个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在多个监管部门有效,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将极大提高信用主体的失信成本,对其信誉或商誉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样的信用管理氛围下,任何信用主体都不敢肆意放纵自身的市场行为,将努力形成正面的信用评价,竭力避免被纳入负面信用信息黑名单以致于被市场淘汰,从而形成长效的信用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信用秩序。 2、“黑名单”制度应用 “黑名单”信用惩戒应用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以招投标管理领域为例,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深化应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机制。 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正式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黑名单”制度应用: 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1 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2 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10,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改革加速,招标人定标权回归、主体责任再强化-工保网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该模式最早试行于深圳,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中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此后江苏、四川、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推行“评定分离”政策。 2019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以来,“评定分离”在更大范围逐步落地。近日广州市开启“评定分离”改革、义乌市将试点经验在全市复制推广,也将推动招标投标机制不断发展。 1、“评定分离”意在解决招投标领域诸多问题 在评标定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实务中却出现了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 这一方面造成评标委员“权大于责”的结果:评标专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无法承担权利背后隐藏的责任,而由招标人承担其评审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招标人负责制”的落实:招标人的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标结果由专家决定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与此同时,个别评标专家存在的打分不公、权力寻租等情况,还会引发挂靠、串标、围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的“顽疾”。 “评定模式”重新界定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旨在解决权责错位引发的种种问题。围绕评标委员会,义乌市不再要求专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仅由评标专家评审标书、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广州市则指引评标委员会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让评标专家回归到专业顾问角色。围绕招标人,义乌市赋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引导其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广州市则指引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将定标权还给业主。 2、“评定分离”有望改善招投标领域现状 从深圳、义乌等地的先行试点经验看,“评定分离”的主要成效包括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企业履约行为更加规范、挂靠转包行为以及围绕评标专家的围标串标行为得到一定遏制。 在投标报价方面,低价抢标现象得到缓解。统计数据显示,深圳市工务署的评定分离项目在2011-2014年间,投标报价平均下浮率比上年度降低约4%;义乌市评定分离办法实施以来,全市招投标平均中标让利率达12.03%。“评定分离”引导招标人在综合考虑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的基础上定标,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也进一步引导了投标企业合理报价、有序报价。 在承包履约方面,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加强。“评定分离”下信用记录不佳、履约表现不好的承包商在定标环节很难得到业主认可,因此自改革实施以来,义乌市建设单位普遍反映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比以往更加规范,还有投标企业主动通过整改修复企业信用等级;深圳市通过将投标人诚信表现引入评标体系,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 在寻租治理方面,“评定分离”一方面抑制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利益输送链,围绕评标专家的“公关”现象有所缓解;另一方面加大了投标人挂靠多家企业投标的风险,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的冲动大大降低,以往大型项目动辄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投标的情形有所收敛。 3、“评定分离”制度的创新与探索 当前,“评定分离”的推行以地方为单位,各地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不同的评标与定标方法。 深圳“评定分离”制度设计可以总结为:定性评审是基础,票决定标是手段,评标公开是保障。具体而言,评标委员会不进行定量打分,仅将综合评审意见提交定标委员会决策定标;定标委员会参考评标报告、结合项目实际,采取票决方式定标;公示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以及评审结果,确保评标在阳光下进行。 广州“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可以概括为“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评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定标+“三重一大”决策。不同于深圳,广州市明确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也可将两种方式组合使用;还要求将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义乌“评定分离”则紧扣“招标人负责制”这一核心,围绕权责统一准绳,通过引导招标人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严格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 当然,“评定分离”改革也需正视投标人的“公关”对象转向招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面临监督挑战等问题。因此,一方面招标人应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评定分离”过程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机制,指导制定科学、公正、高效的评标定标方法。

11,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是什么?

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监理)。 简介: 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拓展资料: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无形市场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处理各种关系的场所。 参考资料:建筑市场 百度百科

12,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种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总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总承包,并负责试运行服务(由业主进行试运行)。EPC总承包又可分为两种类型:EPC(max s/c)和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 EPC(max s/c)是EPC总承包商最大限度的选择分承包商来协助完成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分包的形式将施工分包给分承包商。 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是EPC总承包商除选择分承包商完成少量工作外,自己要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其合同结构形式是: 2、交钥匙总承包(LSTK—Lump Sum Turn Key)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 交钥匙总承包也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总承包商选择分承包商分包施工等工作,其二是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全部工作,除少数必须分包的内容外,一般不进行分包。交钥匙总承包的合同关结构与EPC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结构是相同的。 3、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EPCm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 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但接受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商的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商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的合同结构是: 4、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EPCs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superintendence) 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监督施工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并满足进度要求,同时负责物资的管理和试车服务。 施工监理费不含在承包价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的合同结构是: 5、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EPCa—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advisory) 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在施工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施工咨询费不含在承包价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管理。 扩展资料 项目管理作为一门学科30多年来在不断发展,传统项目管理是该学科的第一代,其第二代是Program Management(尚没有统一的中文术语,指的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群的管理,不仅限于项目的实施阶段)。 第三代是Portfolio Management(尚没有统一的中文术语,指的是多个项目组成的项目群的管理,这多个项目不一定有内在联系,可称为组合管理),第四代是Change Management (指的是变更管理)。这些管理技术和方法都已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得到了应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