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是什么?
- 2,什么是英国普通法
- 3,基本法和普通法有什么区别?
- 4,在我国现行法律(常见的)中,一般法、特别法各有哪些?为什么《合同法》是一般法而《公司法》是特别法?
- 5,普通法和民法有什么区别?
- 6,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 7,西方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 8,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 9,什么是普通法?
1,“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有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遍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2,什么是英国普通法
看过周星驰的算死草吗?就是用的普通法,现在香港还是。与我们的大陆法不同的是普通法是请N个陪审员,把犯罪的经过告诉陪审员,陪审员的想法就是百姓的想法,代表了民间的想法,如果陪审员一至认为有罪就有,没就没。拿个典型的例子吧,比如以前有个人在银行ATM机取钱时由于机器有问题取了1块出来1000块的例子,相信我们百姓都认为就是无罪的,是银行自己的问题,只要陪审员一至认为无罪就没事了,但中国的大陆法不行。还有就是中国的股票市场为什么这么乱就是很多内幕交易无法用法律来判,因为还没有相关法律,但如果是英国或美国,只要陪审员认为你有罪你就跑不了。
普通法的最大好处就是代表了民间的想法,是很伟大的法律,还有就是很犯罪都是走在法律前的,导致无法判案,普通不会有这个情况。目前只有英国和美国是取用普通法。
3,基本法和普通法有什么区别?
基本法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与宪法含义相同。
基本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基本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基本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基本法为依据。
第三,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4,在我国现行法律(常见的)中,一般法、特别法各有哪些?为什么《合同法》是一般法而《公司法》是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的,并非是说哪些法就是一般法哪些法就是特别法。如《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就是一般法,而《合同法》此时就是特别法,在适用法律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区别主要在于针对性,特别法针对性强于一般法。
我国学界和实务届通说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聊是普通合同还是公司与公司间的商事合同均可适用,但《公司法》只是商事法律,较《合同法》而言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针对性,因此此处《合同法》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两者规定有不一致的时候适用《公司法》。
5,普通法和民法有什么区别?
普通法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普通法是和衡平法想比较而言的。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jus gentium)适用于非罗马市民,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就楼主的问题,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民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6,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苏联是大陆法系。
7,西方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是当时当地民意的反映。 参考资料 周长龄 .法律的起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8,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民法来讲,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流派,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辨证的统一。
一、起源
现代法律原则及流派主要是起源于欧洲大陆。从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到古罗马的法律,古老的欧洲文明给世界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罗马的开拓者,根据其需要,结合其民族特点及生活习惯,借鉴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块铜表上的十二铜表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要算东罗马帝国时期(又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古老的惯例、过去皇帝的敕令、《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等。其结构分为人、物、诉。由于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后期,由于马其顿民族及野蛮的日耳曼民族的兴起,野蛮战胜了文明,罗马帝国衰落了。这时,盎鲁格森民族在不列颠群岛登陆,其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与当地的习惯相结合,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拥有显著特点的普通法。
英国殖民者后来,将其法律带到了美洲大陆,在美国独立后,仍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
二、表现形式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而表现,判例法有其灵活的特点,但往往不宜被人们所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现不同的判决。为解决上述判例法的问题,根据英国王室法庭的判决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三、不同的规定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四、不同的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包括大陆法系的起源地意大利及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经是上述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国家。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包括英联邦诸国及前英美殖民地国家。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五、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9,什么是普通法?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拓展资料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