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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员证书的签发单位是哪?

造价员证书的签发单位是哪?

造价员证书的签发单位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换发证方面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所以你的证书有用。 一、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造价员的职责是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造价员不具有独立的造价文件签发权。 二、造价员证书每4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 三、工程造价专业是在工程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新的专业,每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有预算员全程参与,开工的预算、工程进度拔款及竣工结算的工作都要求预算员进行预算。从工程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施工方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要有自己的造价人员。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处长签字认可。 5、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 7、工程决算后,要将工程决算送审计部门,以便进行审计。 8、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 9、协助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介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译名为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业务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也是由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及具有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和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工程造价行业协会。1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楼。

4,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两个机构 哪个发的造价员好一些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我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行业管理和整体素质的提高,确保工程概预算的编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经研究并商各地和有关行业协会,我部决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的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价协应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行业自律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中价协,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工作。我部标准定额司将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

5,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领导成员

历届理事长干志坚干志坚同志于1990年-1995年期间任中价协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王岐山王岐山同志于1990年-1995年期间任中价协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时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杨思忠杨思忠同志于1995年-2004年期间任中价协第二届、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张允宽张允宽同志于2004年-2012年期间任中价协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徐惠琴徐惠琴同志2012年始任中价协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

6,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广东省医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二、专科会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四、名誉会员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⑴执行本会的决议;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单位会员1、权利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2、义务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会长;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