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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四)将原省经委管理的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七)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八)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行业指导、监督、协调。(九、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2,山西省林业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二)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省林业厅直属机构,纳入地方公安序列,称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其机构编制仍执行晋编办字〔2007〕307号文件规定。主要职责是: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涉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的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省河道采砂规划及计划。(四)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五)将原省建设厅直属的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成建制划转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可以从金函网申请吗?复杂吗?

多地要求发承双方均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面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保网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我国工程担保试点中自发产生的一个创新品种。其一经推出就迅速走红,几乎成为大多数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必推品种。各地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践中,也先后制定了基于项目设定担保、基于企业设定担保等地方方案。 针对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对象企业,事实上自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后,工资保证金原则上都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亦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列为违反条例的情形,强调了总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主体地位。 而随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逐渐成为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诱因,一些地区也结合地方实际,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主体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1、辽宁大连,从业主方缴纳到承包方缴纳到双方缴纳保证金 由于业主作为工程资金最终的提供方,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风险源,因此早在2007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中,大连市政府便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 而在2015年《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大连市人社局重新规定:2016年3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预存,预存金额可根据预存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增减调整。这改变了建设单位清欠的惯例,转而仅要求有欠薪历史的总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将贯彻“总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总包单位的工资支付首要责任。 而后在2018年《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大连市五部门再次修改规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项目中的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存储的资金。 不难发现,大连市历经由业主方缴纳保证金到承包方缴纳保证金再到双方分别缴纳保证金的更迭,最终建立起了全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四川绵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需出具保函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方面,四川绵阳可谓双重担保的典型代表:2017年5月四川省住建厅与保监局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后,绵阳市住建局也于2018年9月印发《绵阳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 这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时,建设单位的担保保函将首先被作为兑现对象;当然,在建设单位担保保函暂无法兑现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担保保函也将被启动,从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双重保障。 考虑到“垫资承包”和“工程款拖欠”一直是欠薪的罪魁祸首,因此2018年12月绵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的同时,依然通过“对获得服务绿卡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实施免缴、对获得服务绿卡的民营开发企业实施减半缴纳保函”的部署,保持了“建设单位缴纳保函”这一主线不变。 事实上除了辽宁大连、四川绵阳,河北、广东等地也均要求业主和企业分别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旨在斩断债务链,避免信用风险向无辜的建筑工人延伸。 3、四川成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与信用评级挂钩 2004年11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先按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单位)和非重点监控企业(单位),而后明确:重点监控的建筑业或建设单位各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5%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非重点监控企业或建设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担保、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定额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这一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与信用评级挂钩的做法一直被成都市延续至今。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再次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差异化管理模式,还对未及时处理欠薪预警的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给出了担保形式限制。 通过禁止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代替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成都市实际上抬高了欠薪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成本,将以经济手段倒逼建筑业企业主动清欠,亦是“利诱”建筑业企业保障农民工权益。 不难发现,通过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分别缴纳保函、实行保证金额差异化缴存、明确担保与信用评级挂钩,辽宁大连、四川绵阳、四川成都的系列创新都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应该看到,未来通过与业主支付担保协同保证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还将发挥更大的效用,从而全面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山西省建设厅148号文件,谁知道这个文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1、国发[2010]23号、晋政发[2010]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
  4、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市县(市、区)检查抽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二)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开发区),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办理情况。
  2、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检查的总体要求,本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
  3、质量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要是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强制性条文情况;
  ⑶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安全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情况;
  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审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⑷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⑸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状况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详见附表)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业对省内承揽的在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自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无缝隙、全覆盖的质量安全检查,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区分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手续齐全,部分建设手续不全和没有任何建设手续三种情况,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详见附表7)。
  第二阶段:市级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0%,抽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在建工程登记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厅组成11个督查组,对11个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覆盖受检市的所有县(市、区),抽检项目数量不低于所检市在建工程数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厅安委会,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向省政府安委会等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各市、县的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向全省进行通报。
  五、督查分组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省厅分11个组对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组由质量、安全、结构专家、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市场、稽查人员组成。各组人员数量根据所检市在建项目数量多少确定,具体分组另行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及车辆
  省厅督查组由省厅抽调各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稽查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实体质量检测人员由各市负责安排。督查组所需车辆由各组负责解决。
  (二)新闻报道
  1、信息中心负责在厅网站开辟专栏,对督查情况进行同步报道。新闻素材由各督查组安排专人提供,每组简讯不少于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负责配备相关人员跟踪照像、录像,每天定期提交检查组。
  (三)检查器材保障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所需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由受检市提供。
  七、督查处罚决定下达
  为保证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省厅督查组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梳理,填写《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登记表》。同时,视情下达《执法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详细情况可以到住建厅网站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6,山西省出台十项举措 停止审批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教学管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停止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5月17日,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十项举措》,从十个方面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
减轻作业负担方面,严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原则上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作业基本在校内完成,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大部分在校内完成,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
保障睡眠时间方面,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将学生睡眠状况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
加强手机管理方面,中小学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教育引导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规范读物管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对照《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列出的12条负面清单,对校园推荐图书进行全面清理。
改善体质状况方面,把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评价考核体系。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保证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个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个课时,高中每周2个课时。
重视心理健康方面,中小学校要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心理普查,建立特殊学生心理预警、突发性事件心理干预机制。
加强学校安全网格化管理方面,强化学校安全制度建设、“三防”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中小学安全教育课每学年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课时。
治理校外培训方面,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小学生留作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学时以上的费用,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完善课后服务方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坚持公益导向,学生自愿参加,可采取财政补贴、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予以保障。周六日可安排一天提供周末课后服务。探索引进校外专业力量在课后服务时间进入学校提供有关服务。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劳务报酬。
提供校内午餐方面,坚持健康第一、政府主导、家长自愿原则,在城区(含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公办非寄宿制小学实施“放心午餐”工程。采取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集中配餐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小学生提供“放心午餐”服务。

7,住建局解读楼市新政 新购买房屋再次交易须"满5"

3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18年“3·30”、2019年“6·20”、2020年“11·30”楼市调控之后,西安在3年时间内出台的第四次调控加码的政策。对于《通知》中群众关心的共性问题,3月31日,市住建局作了进一步解释说明。
问题一
《通知》涉及住房交易的政策有哪些?
为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在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方面,《通知》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限购”,政策发布后,“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二是延长了“限售”年限,对于政策发布后新购买的住房,要求“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
三是将“刚需家庭”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年限要求,由原规定“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购房前48个月。
问题二
新政实施之前已落户西安,但落户时间不满一年是否还有购房资格?
本次新政涉及限购政策调整方面,主要针对政策发布之后(3月31日及以后)的“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即:2021年3月31日及以后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购房时应按照“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2021年3月30日及之前已落户的居民家庭,不受本次政策调整的影响,仍按照2019年确定的“应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执行。
问题三
考虑近期购买“满2”但不“满5”年的二手住房,是否会受到新政影响?
本次新政涉及限售政策调整方面,主要针对政策发布之后(3月31日及以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即:2021年3月31日及以后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执行。2021年3月30日及以前,已办理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的住房,应按照2018年确定的“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上市交易”执行。因此,本次政策不影响已具备上市条件的房屋,您可继续完成购买程序。但购买该房屋后,您的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须办理满5年。
问题四
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5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还可以购房吗?
《通知》中的限购政策调整未涉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按照2019年6月20日我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