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关于取得时效的提问:
- 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 3,民法中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 4,取得时效的简介
- 5,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区别
- 6,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 7,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分别是什么意思
1,关于取得时效的提问:

现实中法律不会保护非法利益,况且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取得时效的有关明确规定,正在研究之中,可以说,取得时效是一个法律上的理论问题。最高院也曾经有过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涉及的利益之争为非非法利益。从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出发,以违法手段取得的他人财物属于非法财物,按规定必须给予收缴,自然就不应该适用所谓“取得时效”情况。而第二个问题中如果“我”不知该物来源非法,担所取得物的过程、方式和结果是合法的,那么“我”对物的占有应属于合法范筹,法律应给予保护;如“我”明知物来源非法而通过任何方式最后取得,那么这种取得也不会受法律保护,当然也就无所谓是否适用取得时效问题了。
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自主占有是与他主占有相对而言的,以不须表示为原则。公然占有指非以隐藏的方法占有,占有人主观没有故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的事实,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决定。第二,占有需持续达一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即占有未出现中断情形。期间长短事关真正权利人以及占有利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故必须合理确定。占有期间一般从占有人无瑕疵占有之时开始计算。(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不动产登记在中国物权法中仅具有公示效力,没有公信力,对于其取得时效,其构成要件还应当包括:第一,登记权利人即名义人并不是实际权利人;第二,占有人持续占有达法定期间,且在该期间内名义人未被登记机关涂销;最后,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1)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于善意的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间。(2)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应该适用较长的期间。
3,民法中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Nk7、人身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具体而言,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首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而消灭。
3.对于人身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用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其放弃了时效利益,对原债务进行承认。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例解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2004,卷三,第82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及解析]c。考查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甲乙闾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乙应当在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这种因在法定或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而使得权利消灭的制度是除斥期间制度,并非是诉讼时效制度。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元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取得时效的简介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根据各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时效要发生效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有效成立后,一方面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另一方面原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
5,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区别
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赵福军
【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篇中的重要的两个制度,两者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静态的,小范围的交易,从而向动态发展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前学者门只是从各自的特点来研究,将取得时效制度放在所有权制度中讲述,将善意取得制度放在动产所有权中加以论述。并为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研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即将制定,加强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 比较研究
【全文】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都是民法物权篇中规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中的“取得时效说”所述: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权利的状态,完全是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的各国的民法中他们是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的。已经各自独立。区别也是十分的明显的。因此为了突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这里只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称谓,以示区别。以下我将从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及社会学分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对这两中制度做比较的论述。
一 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综合的作用的结果,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的历程,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而做为民法物权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在法律史中更是各自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下面分而述之。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法上,由于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雨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注重于对所有权人即对静态的财产关系的保护。即使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但是在此时罗马法中却以短期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此做法的不足。如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1)由于以上的原因,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多被认为以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即“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所有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该所有物”的原则为该制度的滥觞。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侧重于对受让人的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2)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尔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及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3)现在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典中都不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时效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取得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和消灭时效一起构建起了时效法律制度。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所有的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大家公认为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依此规定,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转移的物权行为本应该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两年以上,动产一年以上,即可以取得占有该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就弥补了市民法中对于土地等重要的财产的转让的严格要求,烦琐的要式买卖形式所造成的缺陷。使不和形式但实际上是取得了财产的市民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评价的那样“时效取得制度实在是一种最有用的保障,用以防止过于繁杂的一种让于制度所有的各种的弊端。”“法学专家制定这个取得时效,提供了一个自动的机械。通过这个自动的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段的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极可能短的阻碍之后重新迅速的结合起来。”从这以后大陆法系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对时效取得制度做出了立法规定。
从以上的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是有互补性的,在罗马法中,正是用取得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未对善意取得做出规定的不足。在此之后日尔曼法就做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从这以后起,近代的各个国家的民法中才将这两种制度作为各自独立的发挥所有权取得功能的制度来立法。
二 两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学分析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制度都会有支持他的学说,对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论稍做分析,可以分为两类:“取得时效说”和“非时效说”。前一种学说为法国和意大利的学者所倡导。他们是从时间的经过上来论述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正如我在文章开头所论述的,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的一种特殊的情况。而后一种学说又包括四种不同的主张,有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为依据的“权利外像说”,为学者Meyer Fischer 所倡导;有按照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权为依据的“权利赋予说”,由基尔克等人所倡导;有按照占有发生的效力为依据的“占有效力说”,为我国的学者黄右昌先生所提倡;有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倡导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此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为法律所特被的规定的法律制度。(4)那种学说比较的科学呢 ?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和设立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的现象日益的繁多。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并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也日趋繁多。如果只是保护所有权,则是只从静态上保护,不利于从动态上保护市场的交易主体的利益。在广泛的商品的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真正的有处分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利,也不可能一一去调查,因为这样就会增大交易的成本。如果善意第三人在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要返还财产,则会将已经成立的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这必然造成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罗马法以来,占有就一直是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方法,由占有人占有某物我们就推定他为该物的所有人。因此受让人与让与人在发生动产交易的时候,根本不用考虑和调查对方对用于交易的动产是否是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正是因为以上两个方面尤其是从维护市场的交易的安全便捷,迅速,秩序的稳定,减少交易成本等反面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随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立法上出于保障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考虑而制定的。因此郑玉波先生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无疑是比较科学的。
取得时效制度的设计的目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由于:一种事实的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就会形成复杂的关系。这就要求社会来确认他的存在和继续存在下去的合法性。当无所有权人占有了财产后,他必定会针对此财产设立很多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出租,设立担保。从保护静态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这种事实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因为占有人没有处分权,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如果不管占有人是通过什么途径占有,也不管占有人占有该物达多么长的时间,只要占有人没有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则只要所有权人提出异议,占有人就要返还占有物,这样必定会打破占有人因占有物而建立起来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网,这对占有人和于占有人交易的相对人都不公平。再者所有权人在失去财产后,对占有人长期占有自己的财产不闻不问,也就说明了他对自己的财产不是很关心。很可能这些财产在他的手上会成为“无用状态”,这样下去,不如改变所有权,让物权发挥自己最大的社会效益。从法律的角度,取得时效制度也是权利不的滥用原则在所有权上的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制度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都是为了使得物权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保护已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 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构成要件可以说是任何制度区别于别的制度的关键所在,由于国内外对于这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论述不一,我主要采用同说来论述,同时由于所学的课本上在论述取得时效时是以“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来论述的,但是取得时效的范围远远大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但是构成要件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笔者只针对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标的物必须为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2 让与人必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 让与人没有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4 受让人必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 5 受让人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6 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
时效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必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2 占有的标的物必须为他人之物 3 占有之始必须为善意 4 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从以上简单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两者间的一些区别和联系。在区别反面,(1)对于标的物上善意取得要求的是动产,而时效取得并为有什么限制,可以包括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2)时效取得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的期间才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善意取得没有此要求,如果硬要说有那只是一瞬间。(3)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了所有权 ,而时效取得是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4)所有权时效取得要求无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和平和公然的,而即时取得没有这一要求。(5)在举证责任上时效取得一般而言,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关系,负举证责任,并证明占有的期间,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不负证明善意的举证责任,但要证明自己在交易的时候没有过失。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的举证,一般认为应该由否定受让人为善意的人负担,而且此处的善意,仅指受让人受让动产为善意,而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没有关系。(6) 时效取得制度中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他人之物,而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物品。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也就是说共有人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财产。在联系方面,(1)占有的都必须是他人之物。(2)都必须为善意。
6,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是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法国民法典在标一中也有消灭时效,但并未使用消灭时效一词。与其对称的是取得时效。我国大陆地区一般不使用消灭时效一词,而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本人认为,使用诉讼时效一词不妥。纵观各国民法,时效均为实体法制度,使用诉讼这一词素,使人联想到程序法,而易与程序法概念混淆。所以,在前面有主贴导致的程序法权利、实体法权利的争论。也发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胜诉权”概念。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者同为时效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以发生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而且在稳定经济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等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共同点。
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适用客体上存在差异
时效的适用客体,指的就是哪些权利适用于时效。两种时效之所以能够分立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其适用客体的差异,“如果两种时效客体能够合理妥善地分别予以配置,就能使其各司其职,各显其效,相辅相成,达到最佳之法律效果”。 反之,如果两者客体分不清甚至重合,那么取得时效制度就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否则将产生法律体系的混乱。
在时效客体范围上,取得时效主要针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而设,兼及其他财产权;而消灭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请求权。
(2)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成立上存在差异
取得时效要求物的占有人一方符合主观上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在客观上以和平、公然的状态持续占有或使用他人之物达一定期间为要件,即要求物的占有人须有积极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而对于真正权利人一方则只需其消极地不阻止时效完成(不主张权利而使时效中断)即可。而消灭时效的成立,则要求权利人一方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怠于行使请求权达一定的时间,即要求权利人一方处于消极的不行为状态,而对于义务人一方并不要求其积极的行为。质言之,取得时效置重于占有人一方的积极状态,消灭时效则侧重于权利人一方的消极状态。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要求,仍然是由于消灭时效乃针对债权特点而设,而取得时效乃主要针对物权的特点而设,债的标的在给付之前仍归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如长期怠于主张其权利却无碍于其权利的日后实现,有损交易秩序与物的归属关系的稳定,故法律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而设消灭时效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所有权的标的,本来不属于所有人以外的占有人所有,非有其积极的占有并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状态。物的归属不发生变化,而非权利人以权利人的意思长期积极行使物上权利并形成新的物的秩序时,若再打乱这些秩序,则损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故法律设取得时效使积极作为的占有人获得相应的权利。
(3)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上存在差异
不可否认,取得两种时效的功能十分相似,但细加推理,仍有不少差异,表现在:
①取得时效主要调整物权关系,即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而消灭时效主要调整债的关系,即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直接维护交易安全。
②两者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并不相同。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其客体为物而非行为,而且取得时效在要件上要求占有人须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意思占有或使用相应的财物,所以能够直接起到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客体为给付行为,惟给付的标的可能涉及到物,因而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消灭时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物的效用发挥的作用,相比于前者而言较弱。
③取得时效能够弥补权利取得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重在谋求社会的安定,而消灭时效的这一功能不明显。相反,消灭时效的证据替代作用较之取得时效更为明显。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7,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分别是什么意思
消灭是失去的意思。是取得的反义词。 如你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从你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你就有了起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一般为二年,超过了二年,你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也就是时效被消灭了。 要想解释清楚,本人得打一个比方; 你借给某人一万元现金,约定一年时间后归还,但过了一年他却没有归还,时效就产生了,你就可以起诉了;但你没有起诉,也不和他协商,而是等他主动还钱,这样过了两年后,你就不能起诉了,时效消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