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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法律分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招标法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法律分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有网友问:某大型商场重新进行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招标 ,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和干挂石材,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家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甲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联合体协议约定甲负责幕墙工程,乙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该联合体的资质为()。A.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C.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D.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分析与解答: 该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B.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疑惑,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此该题的答案应该选A。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太正确的理解。   我把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我觉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把握“相应”和“均”两个关键词。  联合体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个人的理解是指联合体分工后,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 如果某方不承担某一项工作,要求它具备该项工作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在本题的提干中,乙不负责幕墙工程,而要求其具备幕墙一级资质,是说不过去的。 也就是说,分工负责幕墙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幕墙资格,分工负责装修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装修资格条件。   有人说,一些联合体联合的原因,不是因为资质互补,而是因为强强联合。个人认为:在强强联合中,考查联合体资质时应当以资质低的为准,这也是符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的。比如一个幕墙工程招标,要求二级以上资质,某联合体由二级幕墙公司和三级幕墙公司组成,那么这样的联合体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有一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又有网友质疑: 对“均”字的解释不太同意。如果如上分析的话,那这句话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均”字,也是这个意思。个人觉得联合体还应该是实力、资源、人力、物力的联合,不应该是资质的联合。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在一起施工怎么能配合好呢?  再答:如果您把“均”字去掉,表意就不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强调的是每一方都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任何一方不具备相应条件均不可以。   您说的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应该适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法条中的两句话,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一起施工的配合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各自承担的工作完全不一样,只要按照各自分工去做就行了。相反,同一资质的联合体,从事同样的工作,在施工作业面的配合和衔接上,有时还真是更难处理一些。

4,联合体投标应如何规范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两年来,各地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国内外大量企业的积极参与。为了增强实力,分散风险,一些企业通过联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着联合体投标的不断增加,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身份、如何确定联合体资格要求和资质级别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下面通过相关法规条款对联合体投标做一简要分析。联合体定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与一般供应商相比较,联合体是一个针对于某个具体项目而存在的临时性组织,它随着项目招标而产生,伴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组成成员可以是法人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联合体投标是把联合体各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来看待,各组成成员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款项的支付。投标资质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儆φ庇幸环椒?喜晒喝斯娑ǖ奶囟ㄌ跫?lt;/font>上述法规条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格做了基本要求,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关能力,否则不能成为联合体的一方。而由于工程类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项目对项目完整性要求程度不同,导致这两类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存在细微差别。对于工程类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而货物和服务类投标联合体只需将组成各方的资质加总,满足条件即可,无须投标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具备,但联合体各方必须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由相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由组成各方中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5,联合体投标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体按照什么划分?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对吗?

不是按出资比例,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分析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联合体投标责任

从题目上看,甲公司仅仅是对联合投标协议中的义务违约,没有说对投标项目违约,所以选择答案1.

参考 投标人联合投标及资格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一、对本条所规定的联合体投标,作以下说明:(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同时还可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二、本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本法对于联合体投标各方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讲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方也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保证“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得以落实的进一步规定。这里所讲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本法第26条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务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的规定。另一类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关于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本法第26条已有具体的规定,这里重新作出规定目的是,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应降低投标人的要求。这一规定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内外关系,本条第3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 1.内部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为此,联合体各方在确定组成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时,应当依据本法和有关合同立法的规定共同订立投标协议。本条对协议内容有2项特殊要求:一是应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另一项是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责任应当是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上述两项要求均应明确。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2.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对外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所讲的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合同的订立,并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讲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当然,就联合体的内部关系上来讲,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求偿权,即依据内部约定,要求他人承担其按照联合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本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共同体。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强制”组成联合体的作法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悖,难以体现招标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被招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也往往会被招标人内定作为中标人,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世界银行信贷采购准则也规定,“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者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他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7,什么是企业统一联合体?

送走华森特后,他说出自己的结论:“要有条件,尽管他们提出的聪明建议对我们有利,但我们绝对不能让铁路方面掌握了控制权,那样他们就可以擅自提高运费。” 洛克菲勒垄断的最终目标是形成托拉斯。深夜来访的华森特转达的斯科特的铁路大联盟计划只是托拉斯的前奏,是企业统一联合体这种特殊半垄断形式的开端。 所谓企业统一联合体,是指独立的各个企业以独立形态进行资本合作,受由它们产生的母公司股份分配额限制。这种母公司是一种变形的金融资本,称为控制股份公司。 这种观念的创始者在美国可以说是斯科特和洛克菲勒。而由洛克菲勒和斯科特共谋合成的企业统一联合体,其主体非家族也非银行。而是由洛克勒指定的炼油企业,因此掌握主权的是非家族式的利益联合体——炼油企业家。

8,联合体合同怎么签订

联合体合同的签订如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9,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时,只由联合体全体授权的牵头人签字盖章是不对的。必须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0,使用结构体与联合体的主要目的?

使用结构体,可以把一个数据的几种属性集中起来。联合体,用来省空间。

1. 区别
结构体是多个不同类型变量的组合,其占用的内存大小是所有变量大小的总和
联合体是多个不同类型变量的抽取,其占用内存的大小是联合体中最大的那个变量的大小

2. 解释
结构体中的多个变量同时存在,你可以给其中的每个变量分别赋值。任何一个变量被赋值不影响其他变量。你在需要使用时每个变量都可以同时被取出使用。
联合体中的多个变量同时只有一个存在。你只能给其中的一个变量赋值。你在给联合体的任何一个变量赋值的时候就覆盖了其他的变量,也就是说只有你刚赋值的这个变量存在,其他都被覆盖掉了

3. 用途
结构体和联合体都用于需要把一组变量联合考虑的场合。结构体变量清晰,便于使用,尤其是要表述一个对象的多个属性时方便有效。但是要占用比较大的内存
联合体同时只有一个变量存在,占用资源少,有助于提高编程效率,但是使用不如结构体这么方便和清晰。

11,c++中的结构体和联合体有什么区别

1. 区别
结构体是多个不同类型变量的组合,其占用的内存大小是所有变量大小的总和
联合体是多个不同类型变量的抽取,其占用内存的大小是联合体中最大的那个变量的大小

2. 解释
结构体中的多个变量同时存在,你可以给其中的每个变量分别赋值。任何一个变量被赋值不影响其他变量。你在需要使用时每个变量都可以同时被取出使用。
联合体中的多个变量同时只有一个存在。你只能给其中的一个变量赋值。你在给联合体的任何一个变量赋值的时候就覆盖了其他的变量,也就是说只有你刚赋值的这个变量存在,其他都被覆盖掉了

3. 用途
结构体和联合体都用于需要把一组变量联合考虑的场合。结构体变量清晰,便于使用,尤其是要表述一个对象的多个属性时方便有效。但是要占用比较大的内存
联合体同时只有一个变量存在,占用资源少,有助于提高编程效率,但是使用不如结构体这么方便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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