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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火灾的判定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的判定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的判定标准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根据新标准,火灾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新火灾评定标准中对死伤数或财产损失额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火灾的具体意义如下: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火灾事故中死亡多少人为特大火灾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认为是特大火灾。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3,在火灾中死亡几人是特大火灾

�8�3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以上。 �8�3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8�3 一般火灾:不具有两种情况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满意请采纳

4,急 火灾事故判定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5,构成特别重大火灾标准是什么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根据新标准,火灾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新火灾评定标准中对死伤数或财产损失额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6,火灾事故级别分为:重大、特大、一般,具体定义是什么

火灾事故级别分为:重大、特大、一般,具体定义如下: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_

7,大兴安岭大火发生在哪年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发生特大火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扩展资料 1987年5月12日,林业部扑火领导小组救灾办公室开始收集全国各地向大兴安岭灾区人民捐献的资金、物资, 并立即送往灾区。到九月十五日, 共收集捐献的人民币241.3万元, 粮票32.84万斤, 救灾物品36.5万件。 1987年5月12日,李鹏副总理、陈俊生副秘书长等领导同志前往大兴安岭火灾区慰问受灾情况,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5月18日,林业部成立统筹国外援助工作小组。 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向参加大兴安岭扑火救灾的全体同志发出慰问电。 1987年5月26日,国家主席李先念致电慰问大兴安岭扑火救灾的全体同志。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 讨论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问题。会议作出《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决定撤销杨钟同志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1987年6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继续追究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会议决定撤销董智勇同志的林业部副部长职务,并责成黑龙江省政府作出认真深刻的检查。 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会议决定撤销杨钟同志的林业部部长职务,任命高德占同志为林业部部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兴安岭火灾

8,大兴安岭着火是哪一年

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西林吉、图强、阿木尔和塔河4个林业局所属的几处林场同时起火,引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特大森林火灾,震惊国内外。由5.88多万军、警、民经过28个昼夜的奋力扑救,于6月2日彻底扑灭。人民的生命财产、国家的森林资源损失惨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火场总面积为1.7万平方千米(包括境外部分),境内森林受害面积101万公顷,受灾居民1万多户,灾民5万余人。大火中丧生211人,烧伤266人。[1][2] 人民解放军、森林警察、人民群众共5.8万多人参加的扑火战争自1987年5月6日始,先后历时28天,于6月2日火场清理完毕,火场明火、余火、暗火全部熄灭,至此,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大兴安岭扑火战争取得了全面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