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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治强制力?

什么是政治强制力?

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
  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
  要素 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 ,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一般地说,政治权力的概念包含着如下的要素:
  ①政治权力的主体。它相对政治权力的客体而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即是主体,而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便是客体。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各社会阶级、各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群众、各种政治个体等,也可以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通过互相作用,主客体的地位可以互易。
  ②目的性。政治权力的主体通过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或价值。这种利益或价值表现在广泛的方面,并对于政治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构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
  ③强制力。政治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力,同时包括各种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这些力量往往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④权力作用的方式。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作用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作为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支配 ,可以是依靠财富实行的奖惩,或依据宗族制度所进行的支配,或依靠人们对权威的崇拜所施加的影响,或运用咨询性的知识和才能所施加的影响等。
  ⑤权力作用的过程和实现。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即其实现的程度),是通过政治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程度表现出来的。在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政治客体并非绝对被动,它必然会对政治主体产生反作用,并造成政治主体能量的消耗(即付出某种代价)。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斗争和较量的过程,其结果必定是某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动态平衡状态)。一般说,政治权力的实现只表现为政治客体的行为大体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要求,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的。
  ⑥权力关系的稳定度。政治权力一旦实现,政治主体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这种权力关系尽可能长久和牢固地维持下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使某些重大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以保证政治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生作用,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能不断地实现。但政治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随着权力运行中各方力量的变化,到一定时候将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一种权力关系模式便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模式。
  政治权力概念反映的是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作用、制约的一定方向和某种特定的实际结果。由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实体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因此其相互关系中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分析政治现象是辩证思维在政治学研究中的体现。
  来源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产生了多种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的理论。替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专制制度辩护的神权论或“君权神授论”,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上帝。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学者则用契约论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 ,以反对专制制度的神权说。特别是j.-j.卢梭,从契约论中引出人民主权的思想。他提出,国家是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是天赋的。人民主权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理论基础。当代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把权力的来源归结为对政治资源的拥有和掌握。所谓政治资源则包括:金钱、信息、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权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东西。人们掌握了一定的政治资源,便具有影响他人行为的一定力量,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所拥有的权力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人们掌握政治资源的差别。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而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则是社会的阶级斗争 ,是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较量的实际结果。革命的政治权力最初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有组织的革命斗争。最初的斗争指挥中心便是革命权力的萌芽。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革命的权力也在发展 ,直至建立全国性的革命政权,形成完整的革命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说,革命的政治权力又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委托。这一点在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各种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选举和授权的形式和程序,则是其经常的表现。
  政治权力的主要类型
  根据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对权力加以分类,可以分为强制性权力,功利性权力, 合法性权力 合法性权力是为他人做决定的权利。如何实现合法性权力呢?主要是凭借强制力,通过信仰体系来实现。有了合法性权力,决策者就无需借助威胁、许诺或操纵而颁布与执行他们的决定,权力客体将会接受决策者的权威。因而,更多>>,操作性权力以及人格性权力.

2,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这句话对吗?

这句话是错误的,国家强制力只能说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主要力量、最后手段,司法考试大纲中做出了解释: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实施在法院判决这一块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部分,刑事案件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主要保证力量,当然也会辅以思想教育等手段。 扩展资料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法律术语)

3,“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对于这一观点,你是怎么认识的?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1)任何一种行为规范的实施,都得依靠一定的力量保证。法律的实施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作后盾,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2)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因为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01教育PPT的资源库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可选择PPT背景的软件。

4,为什么说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它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由于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因而使法律具有了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体系,并统一地普遍地实施,对一切人和事有约束力,具有极高的尊严和权威。法律的权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力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但它在古代社会被变成淫威;另一种是靠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格如公正、科学、民主、效率等,来建立和维护的。    关于法律的强制力或强制性有三点要作说明: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颇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他说与法律规范“被破坏之可能性同时,常有外部强制可能性”(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版,第210页。)。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法律的强制是通过缜密的程序进行的。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5,国家强制力是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单单依靠国家强制力是无法保证法律实施的。法律实施在法院判决这一块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部分,刑事案件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主要保证力量,当然也会辅以思想教育等手段。 法律的权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力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但它在古代社会被变成淫威;另一种是靠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格如公正、科学、民主、效率等,来建立和维护的。 扩展资料: 执行主体: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