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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反索赔?包括哪方面?

什么叫反索赔?包括哪方面?

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反索赔。反索赔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同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索赔主要包括哪两类

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索赔可以分为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两类。

(1)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2)反索赔

反索赔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反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另一方面,反索赔还包括业主对于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和修正,以及为防止承包人索赔而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施工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依据合同和法律、法规做出索赔决定。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索赔工作的前瞻性,尽可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告知业主和承包人,使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少索赔。

在反索赔中,业主不仅应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而且应注意做好对承包人施工索赔的评审和做出必要的反驳和修正,同时应注意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或减少索赔发生。

处理索赔是施工价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方面。处理好索赔,做好与索赔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

3,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好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索赔程序与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合法行为,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有效途径。索赔的实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索赔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索赔金额应是处理损失或损害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二是按此金额补偿后,应恢复到未发生损失(索赔事件)之前的财务状况,亦即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到损失,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利益。但高明的有经验的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却往往通过索赔事件获得高额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其高超的综合素质和索赔技巧。如某水电工程局在某年仅通过项目索赔就获得一个亿的利润。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敢于索赔、善于索赔、精于索赔。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做好索赔管理也可以防止承包商在竞争中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意图。
索赔是双向的,有索赔就有反索赔。先提出者叫索赔,后反驳(审核)者叫反索赔。
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索赔有其客观性(即索赔事件真实存在且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有证据)、合法性(即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且导致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即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且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也要遵循严格的索赔程序进行才能成立。如果违反规定、不抓住事件的要点、不运用必要的索赔技巧,往往达不到索赔(反索赔)的目的和效果。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略)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活动中代表业主行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下面以承包商提出索赔为模式,谈谈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对应阶段的监理工程师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
1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承包方的愿望和要求。按国际惯例,索赔与反索赔有时限要求和规定。比如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未发出,工程师(或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可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而自动失效。不同的合同或组织会有不同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特别加以注意。
之所以要向对方发出意向,目的只是为了让对方知情并有所准备,能够友好、诚信、正当、合理、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的工作,这是国际惯例。而不是像国内的承包商(施工企业)不规范行为,事前不告知意向,搞“突然袭击”,侥幸于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或核定时间超出时限而“占便宜”。在国外这是难以想象的。承包商若有这种劣迹将会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者,掌握着全面管理工程的信息优势(承包商则是信息不对称),占有主动权;而且承包商的工作由于主要是半机械化和人工操作,必然存在粗糙、缺陷、不合格等状况,被索赔的机会更多,监理工程师可以“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再者承包商将会因为不讲信用而失去以后的项目和市场,被拒之门外而丧失企业乃至个人生存的机会。这不是危言耸听,在诚信的、完全的西方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企业往往不是因为无实力而失败,而是因为无信用而消亡、淘汰。
2承包商调查取证
索赔意向发出后,承包商根据索赔事件涉及的施工工序、工艺及同期记录,收集资料、证据;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计算损失(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保持有同期记录,并与承包商一样共同占有工地现场的全部工艺、工序及实物,也应主动及时地、同步收集资料、依据和证据;分析原因、划分责任;核算损失;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数据库;并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影响因素等。而不应该被动等待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后才去做上述工作,这样在资料收集、现场采样、实测实量、审核时限(超时无效)等方面都会造成被动而使对方(承包商)有更多的索赔机会或获得正当的索赔补偿以外的利润。
3承包方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在完成了上述第二步的工作后,应在索赔意向发出后的28天内(过期无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一次性提交完成,但当索赔事件还在持续发生时,索赔报告也可以分期、分阶段提交,最后汇总。索赔报告一般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概述(事件描述简明扼要);
(2)索赔依据(这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
(3)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这是索赔事件的难点);
(4)索赔值计算(款额和工期,这是索赔事件的重点);
(5)结论(计算结果及承包商的具体目标值选择:或者费用补偿或者工期补偿或者两者皆要);
(6)证据附件(把有效的、有关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等一切证据作为支持索赔报告的附件附在报告后面)。
4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协商(反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并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时限要求(如果有的话)、抓住重点、难点等,把自己分析、计算的情况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逐项对照、核定(发现不同之处),审查索赔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必要时对实物进行现场查实、甚至于剥开覆盖物实测实量;划清责任界限;核算损失补偿值;并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协商)。
4.1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是以合同为依据,将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对照,已实际造成了承包商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实际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商按合同和惯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监理工程师应据此判别索赔事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索赔报告即不成立,属于无效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不予考虑。
4.2注意合同(或惯例)中关于索赔时限条件的规定
一是关注对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的时限条件(比如28天,即四周时间)。超期提交者即为失效,不予考虑。不论承包商付出多少(损失多大),均被认为已丧失了(或放弃了)索赔的主张和权利,承包商的损失只能自己消化、自己承受。二是关注对监理工程师核定(反索赔)索赔报告的时限限制(比如七天,即一周)。监理工程师超出了时限规定的反索赔(核定后即签证)已毫无意义,施工方的索赔额即可自动生效,监理工程师再无权利核减下来一毫一厘。当业主支付给承包商这项索赔事件产生的索赔数额后,业主可再向监理工程师(监理公司)索赔(或诉讼)赔偿业主多支付的那一部分损失。三是为争取有更多的审核(反索赔)时问,监理工程师在认真研究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汇总意见(不可以每次提几个问题,下次又提几个问题。这样折腾承包商,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乃至人品有问题),一次性要求承包商返工重报或提供某些必要的补充资料,这样反索赔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或协商处理。这是一种经常可用的反索赔的策略和技巧,在时间上和其他准备工作上会赢得更多的时间和主动,使得监理工程师能有更充分的应对索赔的措施,提高工作效果。但必须是有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否则便被认为是故意刁难承包商。四是索赔是双向的,时限要求往往也是双向的。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客观、双赢的原则多为对方着想,互相提醒,协商处理,以其相互谅解;抓大放小,求大同存小异,以求取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加长久的合作、共进。
4.3反索赔(工程审核、签证)的一些方法、技巧
(1)要求承包商的索赔总价必须分项、分目明细,单独计算后再汇总;监理工程师应逐一审核。
(2)对有图纸、变更通知的索赔项目,应签署“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照××号图纸(或变更通知)计算、审定”;监理工程师不再核定。
(3)对有甲乙双方确定的单价、预算书(如投标书中含有)价格的索赔项目,可计算、签证实物工作量和直接费,并注明“间接费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处理”。
(4)对无单价的索赔项目,只能签证实物工作量(in、t、m2、m3等),并注明“单价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规定计算、审定”。
(5)对无法计算量、价的索赔项目,由甲、乙双方讨价还价、协商确定后,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签证。
(6)对甲方(含监理方)、乙方或因索赔依据有争议或达不成一致的索赔项目,可以先放一放,以后再办(毕竟是少量,一般不会影响工程进展)。因为时间可以改变人(的态度、、认识、观点),时间可以改变一切。
(7)在做以上工作的时候,先用铅笔逐项记录,确认一致、无误后再用钢笔签证。
(8)对甲方、乙方已经签完字的索赔项目(一般都会有问题和风险),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署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如果不怕得罪他们),或者把签字的日期推后一日或几日,以表明自己的被动和无奈,一旦有问题时也可以减轻一些责任和风险。
5监理工程师作出“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上述深入、认真、细致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把“铅笔”字迹记录变成“钢笔”记录固定下来,并签字盖章后交与业主。即使有部分或几项还有不同意见,可加以注明或剔出,先放一放,以后再找依据或适当的时机处理。这不会影响大局和整体的形象进度。时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好老师。允许任何人持不同意见,也允许任何人有认识问题的时间和过程。尤其是在中国现行的建设体制下(深层次问题),索赔可以延后甚至于工程竣工后再定、再签,因为索赔可以不进入当月支付,且当月支付的进度款也只是一个预支款或估算。这与国际上当月支付的进度款即为结算,过期的索赔在以后的月份和结算中就不予承认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也是监理工程师在反索赔时要加以注意的。
6业主审查、签证并决定补偿方式
各项索赔项目及数额等工作在此前已经做完,也经双方或三方协商,因此索赔报告及反索赔意见、结论递交业主后,业主即可确认并马上签字、盖章。在这里需要业主考虑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或者仅给予费用补偿或者仅给予工期延长或者同时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对于选择何种方式补偿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一般只提建议,由业主自主选择(或与承包商协商)。
7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
一般情况下,各项索赔项目及索赔额等工作也是在此前已经完成,承包商也已参与并知晓审核的全部过程、结果和结论,因此,承包商会同意索赔处理,并进入中期(或月进度)支付,最终进入结算、审计。但即使这样,有时承包商仍有意见或反悔,也可以放一放,另找时间和机会确定;或者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但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弊大于利,耗时、耗费、伤感情、毁形象,尤其对于合作共赢的双方(业主与承包商)或多方(业主、承包商、监理、设计、勘察、供货、用户、政府等)。监理工程师也要特别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因为在仲裁或诉讼中监理工程师可能是双方的证人(甚至于也负有造成损失的责任,即污点证人),会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难以回避,而且往往会面临很多尖锐、敏感问题。不论发生何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都要积极应对。不怕它发生,只怕无准备。这里不再赘述。总而言之,索赔与反索赔可被认为是一种高超的艺术和技巧的竞技和较量,也是双方或多方组织和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时做出决定、尽可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索赔基本原则;注重索赔事件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抓住重点、难点和要点;发挥自己的特点和综合素质,彰显监理工程师高尚的职业道德风采和人格魅力;运用娴熟的工作手段、技能和技巧,积极应对索赔与反索赔等。使工程建设和合同履约更趋于客观、合理,全面履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赢得业主、承包商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尊敬。

4,做工程的人士进:施工企业签证变更索赔和反索赔。具体什么情况下进行,以及需要注意的细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的探讨》

  内容提要: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在对当前索赔与反索赔认识误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建筑市场的作用。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误区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意见认为,应从《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这一类意见认为,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甚至还有人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赔一词。

  二、国际上对索赔与反索赔含义的界定

  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当然,如果从广义的一般含义来说,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某种索赔,业主可以反驳或拒绝承包商的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分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总承包商可以针对此项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商可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供货商也可以反驳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赔实践中,一般并不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索赔和反索赔,而是按其特定的含义,把承包商向业向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

  三、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否定其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称其为“反索赔”。

  (一)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

  (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三)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四)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当

  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六)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四、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自然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一)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积极的防御通常表现在:

  1.防止自己违约,要按照合同办事。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欢喜。

  2.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干扰事件双方常常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阵脚,争取主动权,另外,早日提出索赔,可以防止超过索赔的时效而失去索赔机会。

  (二)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请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供应商。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使得双方都作出让步或互不支付。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以推卸甚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游戏”规则办事,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冉立平 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界定[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1,(4)
  2 邱闯 国际工程索赔中的若干注意问题[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1,(1)
  3 陈贵民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摘自房地产E网:http://www.fdc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