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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首先判断属于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哪种(依据1);因为最小的发包单元为单位工程(《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五)),如果该工程属于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却发包出去则属于违法发包(依据2),则合同无效(依据3);
依据1:《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2 术语:
2.0.5  单项工程    individual project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
2.0.6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0.7   分部工程    part project
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2.0.8  分项工程    item project
根据工种、构件类别、设备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基本概念:单项>单位>分部>分项
依据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依据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肢解发包的概念界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该界定比较原则,关键是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的含义。法律设定该规则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理解,其含义应当是如果建筑工程一个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样可防止几个单位由于施工中配合不密切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承包单位的承包能力是判断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发包的关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几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单位,就属于肢解发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3,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

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1、转包人因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肢解发包的后果

《建筑法》第24条,《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其中《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处罚是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31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条例》不一致的,实践中应以效力等级较高的《条例》为准。肢解发包除可能导致业主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外,所造成的质量及工期延误等损失应由业主和承担被肢解工程的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商一般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