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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经纪人协会的主要职责

北京经纪人协会的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3、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开展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5、 组织经纪业务培训和经纪资格考试,培训专业资格人才,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6、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7、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8、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9、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10、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2,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章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简称为医药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ASSOCIATION缩写名称:BPP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经济组织,并吸收外地医药企业驻京机构自愿参加和组建的本行业地方性社会经济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北京市医药行业为主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行业、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开展行业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行业信息服务、行业统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名牌产品培育评选推介、编辑出版刊物、开展专业培训、举办展览展销、组织同行国内外学习交流合作和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三)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等技术服务;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新成果的推介、推广,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五)组团参加全国药交会、博览会,大力打造“京药”品牌,推广名特优新产品,为扩大北京医药的影响力,提高北京医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北京医药发展提供服务。(六)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经济发展。(七)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八)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信息简报,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协会坚持“自主办会”原则,强化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自筹资金、自理会务、建立独立运行机制。(三)协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完善民主选举,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会员的民主性和平等性。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事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和经济组织;(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七) 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八) 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如会员确有实际困难,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七)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且得到秘书处同意的除外),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一) 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 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四) 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五) 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会费的变动;(五)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六) 通过重要决议;(七) 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八) 领导本协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聘任;(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隶属于协会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任务,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经纪人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通过中介业务来促成交易。 文化经纪人是指与文化市场相关的众多行业的经纪人群体,即在演出、出版、影视、娱乐、美术、文物等文化市场上为供求双方充当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工商局合同科备案的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代理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 汽车经纪人起源于欧美,是指从事汽车行业的销售中介,以促成买卖双方成交、并以成交项目按比例收取佣金为目的的、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专业经纪人员。汽车经纪人的主管机关是商务部门(国家商务部、各地工商局)。 经纪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发展经济,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积极作用。经纪人有别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经纪人在解决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独特的功能。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主要职责

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5,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和文化经纪人资格证

1、演出经纪资格证是用来办理演出公司或者演出活动才使用,而演艺经纪资格证是用来带艺人或者是办理经纪公司从事居间,行纪等业务,两者各有各的功能。演出经纪人专注于演出经纪,文化经纪人可以从事任何与文化有关的经纪工作,演出经纪人证是中国演出协会颁发的比较有含金量,文化经纪人证是委托给一个行业协会颁发的。 2、这个就只有北京和上海两个地方可以报名,并且名额有限,要及时关注,报名要快。 请在网上直接搜索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和上海演出行业协会,进入后,就会有当年的报考公告。只有参加了协会的培训后才可以参加考试,以下是考试的注意事项: 1)领证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 2)若委托他人代领证书,代领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 3)领证地点没有停车位,请开车前来的人员自行安排好停车。 4)如未按协会通知领证预约序号日期提前或者延后来领证的学员,须待预约当天的学员优先领证完毕后,方可排队办理延误时间的学员领证。为此,请各位学员务必按照预约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前来领证,以免白跑一次。

6,演出经纪人的概念

“演出经纪人”一词,在我国新闻媒体上出现只是近几年的事,与其他行业经济人相比,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文化部首次在2002年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文件中明确提出“演出经纪人”的概念,对演出经纪人的理论探讨尚处于开始阶段。所谓演出经纪人,简言之,就是指在演出市场上为实现演出产品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文化商人。演出经纪人是文化经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演出市场活跃的群体,在加快演出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密切演出市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促进演出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演出市场的规范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虽不是演出产品的生产者,但懂得产品的价值;虽不是演出产品的消费者,但熟谙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并可以把这种心理转化成实际的消费。随着演出市场的日益发展,演出经纪人地位将越来越突出。文化经纪人是指与文化市场相关的众多行业的经纪人群体,即在演出、出版、影视、娱乐、美术、文物等文化市场上为供求双方充当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从业资格:首先取得文化经纪人资格证,只能证明已经具备从事文化经纪的资格,但是还不具备从事经纪事物的权利。 从业资质:文化经纪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以后,要进入从事经营文化、演出及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并在市工商局合同科和市文化局备案,以后开展经纪业务才受国家法律保护。演出经纪人培训已委托各省市演出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