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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性质分为哪几种?

土地性质分为哪几种?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公开出让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全国土地调查的演变?

一、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经过的演变:
土地资源数量分析应以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依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规划,即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
修订后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所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在原土地分类体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所确定的。
随后为了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分类体系采用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即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确定的。该土地规划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3,土地利用变化分析流程

土地利用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用到遥感数据和软件处理、提取、判读等,甚至还需要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做空间分析、统计,期间需要跨学科如土壤、地质、植物、生态、经济知识的支援,具体流程因时因地而异,可查阅相关文献以作参考:

图像处理及信息提取
1预处理工作
在ERDAS IMAGINGE专业遥感图像处理软件的支持下进行.首先以1∶50000的地形图为基准对两个时相的影像进行校正,经RMS检验,误差小于1个像元,满足研究要求.再在1∶200000行政区划图上提取出研究区,对影像进行AOI裁减,得到研究区范围.然后进行最佳波段选择,用OIF指数法结合各波段间的信息量和相关性分析得:对于本文所研究的两个时相的遥感影像,TM345和TM145是两种最佳的组合方式.
2土地利用信息提取
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一分类标准,并结合TM影像的实际分辩能力和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将研究区土地划分为耕地、林草地、园地、建设用地、水域、未利用地等6种利用类型.遥感图像信息提取过程实质上就是遥感影像的分类过程.常用的遥感影像分类方法人工目视解译法和计算机自动分类法两种类型,前者分类精确度较高,后者分类效率较高.由于遥感数据是海量数据,所以实际应用中多用计算机分类法.而提高计算机分类精度一直是遥感领域中一个主要的研究方向.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提高分类精度的方法,归纳起来有:利用GIS数据为辅助数据提高遥感分类精度,利用空间纹理结构信息,多元、多维遥感信息融合技术,专家系统,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等.但是,这些方法中的大多数都只重在分类前通过选择一定的波段组合对遥图像单步骤一次性分类来获取分类图像,而忽视对多光谱数据有效的重组利用.多波段性是TM数据的显著特点,在进行遥感图像信息提取的波段选择时,会出现某一波段组合很好的突出这一些地物,而另外一种波段组合又更适合区分另外一些地物情况.因此,很自然就想到能否利用三种波段的多种组合进行多次分类将各地类信息准确提取的出来.从波段组合分析出,对于研究区内的两个时相的影像,TM345和TM145两种是最佳的波段组合方式.
但在提取城区的过程中发现, 1992年的TM345影像上城市用地和大片耕地,色调非常相似都呈浅紫色,很难区分;而在TM145影像上,城市用地呈蓝色调,那几处大片耕地呈浅褐色调,可明显区分,所以本文选择在TM145波段合成影像上提取建设用地.又因为不同地物的波谱特征是不同的,在不同波段上被反映的灵敏度也不同,从TM的光谱波段及主要用途中可看出,TM3是绿色植物强吸收的可见光红
光波段,可测量植物绿色素吸收率,并依次进行植物分类;而TM4是对叶绿素高反射的近红外波段.所以在提取耕地、林地和草地、园地和未利用土地时,TM345是最佳的波段组合方式;而TM1对水体透射能力强,适用于海岸制图.所以在本次分类中提取水域时,选用TM145的组合方式.因此,本文使用分层分类法,通过两种波段组合方式分别对不同地物进行分类,即在TM145波段组合的影像上提取出建设用地和水域,然后用已经提取出的建设用地和水域在TM345波段合成的影像进行腌膜,再对腌膜剩余影像进行剩余地类的提取,最后将分类结果叠加.
采用监督分类法对掩膜去除建设用地和水域的1992年TM345影像分类时,经过建立模板、评价模板、确定初步分类结果、执行分类、分类后处理等步骤,计算机随机选取200个点检验分类结果,分类精度达到83. 1%.对于掩膜后的2005年TM345影像分类,起初同样采用监督分类法,可分类过程中发现,尽管不断的修改训练区,但分类结果总是不能让人满意,各类别之间相互影响很大,提高了这类地物的分类精度,却又降低了那个类别的分类精度.这种情况下,本文采用基于监督分类的分层提取法提取各土地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手动目视修正完成分类.使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出现分类时土地类型的重复.此方法同所有监督分类一样,首先要定义分类模板,但每一次只需定义两种土地类型.以林草地为例,
在定义模板时,只需选择林草地与非林草地;在完成分类后,保存林草地这一层,并用其对TM345波段合成图作MASK(掩膜),将林草地从影像上去除;然后再对去除林草地的影像进行分类.以此类推,直到完成所有的土地类型分类,即所有的影像全部被腌膜掉.然后将各土地类型在ERDAS
中实现叠加,以实现土地分类.最后,同样进行聚类统计和去除分析,并对照已获得的非遥感信息、配合实地调查进行目视修改.通过计算机选取的200个随机点对其验证,得分类精度达到84. 3%,分类结果令人满
意.

4,求国家最新土地分类标准,谢谢

12个一级类土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跟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上面是旧的,下面是新的,数字是代码。


111
灌溉水田=11
11
灌溉水田

112
望天田=12
12
望天田

113
水浇地=13
13
水浇地

114
旱地=14
14
旱地

115
菜地=15
15
菜地

121
果园=21
21
果园

122
桑园=22
22
桑园

123
茶园=23
23
茶园

124
橡胶园=24
24
橡胶园

125
其他园地=25
25
其它园地

131
有林地=31
31
有林地

132
灌木林地=32
32
灌木林

133
疏林地=33
33
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地=34
34
未成林造林地

135
迹地35
35
迹地

136
苗圃=36
36
苗圃

141
天然草地=41
41
天然草地

142
改良草地=42
42
改良草地

143
人工草地=43
43
人工草地

151
畜禽饲养地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以外的畜禽饲养地
52、53
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
无类别

153
农村道路=63
63
农村道路

154
坑塘水面=74中未养殖坑塘水面
74
坑塘水面

155
养殖水面=74中养殖坑塘水面
74
坑塘水面

156
农田水利用地=77
77
沟渠

157
田坎=87
87
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外的晒谷场等用地
52
农村居民点

201
城市=51A
51A
城市

202
建制镇=51B
51B
城镇

203
农村居民点=52
52
农村居民点

204
独立工矿用地=53
53
独立工矿用地

205
盐田=54
54
盐田

206
特殊用地=55
55
特殊用地

261
铁路=61
61
铁路

262
公路=62
62
公路

263
民用机场=64
64
民用机场

264
港口码头用地=65
65
港口、码头

265
管道运输用地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地上管道运输用地
……
除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有关地类

271
水库水面=73
73
水库水面

272
水工建筑用地=78
78
水工建筑物

311
荒草地=81
81
荒草地

312
盐碱地=82
82
盐碱地

313
沼泽地=83
83
沼泽地

314
沙地=84
84
沙地

315
裸土地=85
85
裸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86
86
裸岩、石砾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88
88
其它

321
河流水面=71
71
河流水面

322
湖泊水面=72
72
湖泊水面

323
苇地=75
75
苇地

324
滩涂=76
76
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79
79
冰川及永久积雪

5,简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怎么答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
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
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3.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6,废弃地分类国内研究进展

( 一)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研究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分类、形态分类、功能分类三大类,其中综合分类是目前主要的分类体系,部分分类体系的一级分类见表 1 - 1。200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的 《全国土地分类 ( 试行) 》将城、乡土地利用分类合为一体,并新增了一些更能确切反映我国当前土地利用状况的分类类型,例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采矿地等,并将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划分为三级类。此分类体系仍是强调农业用地类型的细分,而对工业用地和采矿用地等第二产业用地未进行细分( 刘平辉等,2003) ,并且未对采矿等工业活动所造成的破坏土地,如塌陷地、挖损地、压占地、废弃地等进行细分。 按照现有的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利用评价体系,均涉及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通常隐含两种含义或两种含义之一: 一种是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够或利用能力有限,土地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 二是当地土地资源的质量较差,利用价值低或利用起来困难、不经济,但存在着巨大的 “生态利用”价值。从发展的角度看,几乎没有人类不可利用的土地,因此尚未被人类直接利用的土地,都可视为后备土地资源 ( 岳健等,2003) 。但在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未利用地分为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未利用土地细分为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细分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永久积雪等,也均未对空闲地、废弃土地、自然灾害损毁地等目前无法利用的土地进行细分。 表 1 -1 我国主要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比较 迄今为止,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 TD/T 1007—2003) ( 以下简称 《规程》) ,将待复垦土地类型分为挖损土地、塌陷土地、矸石矿渣等堆积地、废旧建筑物或垃圾占地以及 “三废”污染地等。《规程》采用三级分类制,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与地表形态、损毁废弃成因和类型、土地整理对象等,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分类。该分类系统第一次针对待复垦土地和待整理土地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类。待复垦土地根据成因和破坏程度及形态特征分为挖损地、塌陷地、压占地、污染损毁地、自然灾害损毁地 5 个二级类,其中塌陷地分为稳定塌陷地和不稳定塌陷地; 压占地分为矸石及粉煤灰堆积地,矿石矿渣、排土石堆积地和垃圾占地 3 类 ( 表 1 -2) ; 污染损毁地按成因分为 “三废”污染地、污水灌溉污染地和农业生产化学污染地 3 类; 自然灾害损毁地分为洪灾损毁地,滑坡、崩塌损毁地,泥石流灾毁地,风沙损毁地,地震灾毁地及其他自然灾害损毁地共 6 类。 表 1 -2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中部分土地利用类型 土地损毁是一个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加剧,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土地损毁面积逐渐增大,由损毁所造成的未利用地将会成为未利用地的主体,因此,此分类系统针对因采矿、工业和建设等活动挖损、塌陷、压占 ( 含城市生活垃圾压占及废弃建筑物压占) 和污染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因素所造成的目前暂未利用的土地进行了细分,即针对土地类型形态特征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可复垦为耕地的土地类型给予了关注,该 《规程》定义因损毁造成的未利用土地为损毁废弃地。分类的对象主要针对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使土地表面 ( 或表层土壤) 的形态或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致使不能继续利用的土地,例如农用地、建设用地因采矿、工业和建设等活动造成损毁、塌陷、压占而失去了原有的土地用途价值,由于自然灾害对土地的破坏而完全失去了原有的生产性和生产力。此分类系统为退化废弃地的分类研究提供了较好的借鉴,但对废弃、撂荒和空闲土地与退化土地,不属于未利用地的土地类型缺乏关注,即主要针对由于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致使土地废弃、撂荒和空闲,或者土地表面 ( 或表层土壤) 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土地生产力降低,但仍可以利用或正在利用的土地未进行考虑。 ( 二) 矿山废弃地分类 废弃地包括三种类型,即农业废弃地、工业废弃地以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毁土地。其中,农业废弃地指由退耕、弃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多年未用的闲置土地,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动因研究以及自然生态系统演化,对工业废弃地研究比较多,主要集中在采矿废弃地方面。李洪远等 ( 2005) 认为工业废弃地是指曾为工业生产用地或与工业生产相关的交通、运输、仓储用地,而后废弃不用的土地,例如废弃的矿山、采石场、工厂、铁路站场、码头、工业废料倾倒场等。采矿废弃地是工业废弃地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内对采矿废弃地的称法较多,如矿山废弃地、矿业废弃地等,其相同的内涵即采矿活动所破坏的,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 ( 默格尔 R. P,1987) ,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以及受重金属污染而失去经济利用价值的土地 ( 李永庚等,2004) 。 按照废弃原因,朱红苏 ( 2002) 将贵州省废弃地分为自然灾毁型废弃地、采掘型废弃地、工业型废弃地、建设性废弃地等。陈芳清等 ( 2004) 针对三峡地区废弃地植被生态恢复与重建的研究,将废弃地分为矿业废弃地,工程废弃地,垃圾填埋场,泥石流、滑坡地,火烧、砍伐迹地和弃耕、退耕地等。泥石流、滑坡地与火烧、砍伐迹地等废弃地多是一些土壤贫瘠的陡坡地和高山坡地,其植被类型多为草地或灌丛,植被退化程度相对较轻。矿业废弃地包括矿井采挖区倾倒的废弃石土、废弃矿渣堆积地、采挖导致的塌陷地等,前两种废弃地上原有植被被覆盖,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裸地,对环境的污染比较严重;后一种废弃地上部分植物种类死亡,植被逐渐退化。工程废弃地和垃圾填埋场是典型的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废弃地,主要是一些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倾倒、堆放与填埋形成,由于主要成分是工业与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较严重。 不少研究者基于矿山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目标,在各自的案例研究中也提出较多分类体系,尤其是针对矿区土地利用和矿区土地利用过程所造成的损毁土地与空闲土地等,提出了矿区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基于矿区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矿区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可分为 4 种类型 ( 曹银贵等,2007) : ① 按照矿区土地破坏情况划分,分为挖损地、压占地、占用地和未扰动地 ( 原地貌) 。挖损地是指原地表的形态、地质层组、生物种群受到开采活动的直接摧毁以后所残留下来的土地类型; 压占地是指挖损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土堆置于原土地上造成原土地生产力丧失; 占用地是指原有的土地类型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改变了其原有的地形地貌,例如建立容纳厂房、选煤场、运煤铁路、排土道路、供电通风线路以及给排水管道的工业广场等; 未扰动地是指矿山将土地征用后还未被开挖或被排土压占、占用的原始的土地类型还没有发生变化。② 按照矿区破坏土地复垦的情况划分,分为已破坏已复垦地、已破坏未复垦地、待破坏待复垦地。已破坏已复垦地是指矿区经过挖损或压占以后,经过覆土、平整、复垦后的土地类型; 已破坏未复垦地是指土地受到挖损、压占等方式的破坏以后,在短期时间内地表状况还可能发生变化,不能进行复垦的土地类型; 待破坏待复垦地也是指未扰动的区域。③ 按矿区的立地特征来划分,分为已复垦边坡、已复垦平台、未复垦边坡、未复垦平台。已复垦边坡是指对排土后形成的边坡地进行覆土,覆土后再进行复垦所形成的土地类型,一般情况下缓坡的坡度为 5° ~15°,陡坡的坡度一般大于 36°; 已复垦平台是指对排土压占后形成的阶梯状地形的宽阔台面进行覆土、复垦所形成的土地类型,已复垦平台的坡度一般控制在 0° ~ 5°之间; 未复垦边坡、未复垦平台是指排土后没有进行覆土、平整的土地类型。④ 按照复垦土地的用途划分,基于不同的植被覆盖,从矿区水土保持与矿区生态安全的角度,分为可复垦的林草用地与耕地。 矿业废弃地按来源和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由剥离表土、开采的岩石碎块和低品位矿石堆积而成的废石堆废弃地,随着矿物开采造成大量采空区和塌陷区形成的采矿坑废弃地,开采出来的矿石经分选后的剩余物排放堆积形成的尾矿废弃地 ( 郭焕成,1990; 宋书巧等,2001; 席嘉宾,2001) ,部分学者将其内涵进一步扩展,认为矿山废弃地除了采矿剥离土、废矿坑、尾矿、矸石和洗矿废水沉淀物等占用的土地之外,还包括采矿作业面、机械设施、矿山辅助建筑物和矿山道路等先占用后废弃的土地 ( 莫测辉等,2001; 麦少芝等,2005; 孙庆业等,2005; 魏艳等,2007; 李海英等,2007) 。类型划分见表 1 -3。 表 1 -3 采矿废弃地类型 ( 按来源划分) 不少学者根据研究需要对矿山废弃地类型进行了研究。如林亲铁等 ( 2000) 将矿山废弃地划分为排土场、塌陷地和矿山闲置的黄草坡等,排土场是指矿山分层剥离排土占压耕地而形成的区域; 塌陷地指地下矿产的开采引起上覆岩层的移动和变形,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积水的区域; 矿山闲置的荒草坡是指原先分布于大小矿山之间的石质和土石质丘陵坡地的废弃地,土壤多为栗褐土,土体坚实,透水性差,坡度较大。白中科( 2006) 将挖损、压占和塌陷土地分别细分为两个亚类用于矿区土壤环境问题调查研究,将挖损地分为露天矿坑和砖瓦窑取土场,将压占地分为露天矿排土场和粉煤灰堆场,将塌陷地分为煤矸石山和井工矿沉陷地。苏光全 ( 1998) 对矿区废弃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按原地貌、气候、坡度等多个指标将矿区废弃土地划分为 5 大类、25 小类,划分指标包括地形 ( 地面坡度、海拔、相对高差) 、气候 ( 潮湿度、降水量) 、水文( 径流量、地下潜水深度、地下水补给量) 、土壤 ( 土体厚度、土壤质地、pH 值) 、矿种和开采方式 ( 井工、露天) 等,根据划分的原则与依据,将矿区废弃土地划分为表 1 -4 中所示的类型系统。 从表 1 -4 可以看出,根据压占、挖损、塌陷的划分,可涵盖采矿废弃地类型,并能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地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矿区废弃地监测与评价。随着遥感数据的广泛应用,不少学者针对矿区探讨了基于遥感数据的矿区土地利用/覆被分类体系。谢宏全等 ( 2004) 依据研究区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的实际情况及遥感的分辨率等条件,认为矿区土地利用/覆被的分类体系可采用两种模式: ① 单一模式,即反映矿区特点的排土场、矸石山、由塌陷引起的积水坑、工矿区等,例如以 TM 遥感图像为数据源进行唐山市古冶区土地利用/覆被分类,类别划分为积水坑、坑塘、工矿区、居民点、耕地、草林地和未利用地。② 多级模式,一级类可与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相一致,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级类可依实际情况确定,将排土场、矸石山、由塌陷引起的积水坑等归入未利用地,经复垦的大面积水面鱼塘或精养鱼塘区可归入农用地,矿井所在地可归入建设用地; 其他分类可依据实际情况参考全国土地分类二级或三级类型。在确定分类体系的同时,还要对影像特征、判读标志和具体含义进行描述。 表 1 -4 矿区废弃土地类型系统及主要划分指标 续表 资料来 源: 苏光全,何 书金,郭焕 成 . 1998. 矿区废弃土 地 资 源 适 宜 性 评 价 [J] . 地 理 科 学 进 展,17( 4) : 39 ~ 46. ( 三) 其他废弃地分类 1. 灾毁土地 自然灾害损毁地是指因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而被损毁的土地。按照土地损毁的外因动力,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包括洪灾损毁地,滑坡、崩塌损毁地,泥石流灾毁地,风沙损毁地,地震灾毁地,其他自然灾害损毁地。按照土地损毁程度,吴树仁等 ( 2002) 根据滑坡变形过程中土地毁坏程度,将滑坡灾毁土地分为 3类,即土地完全毁坏、局部毁坏和拉裂破坏。土地完全毁坏主要是指土质滑坡或岩土混合滑坡发生整体的快速滑动,滑体经历了一定距离的剧烈位移和不均匀运动后,表层岩土( 含土地和耕地) 发生翻转、倾倒、重新堆积和埋覆,使表层土地完全毁坏,不能耕种;土地局部毁坏主要指斜坡滑体局部变形滑动,使表层土地局部发生倾倒、翻卷和堆积,破坏了原有土层结构,使其当年不能耕种。土地拉裂破坏滑坡在长期变形蠕滑过程中,滑体表层土地局部拉裂、撕开、陷落,使土地结构被破坏,不能灌溉和耕种。 2. 其他废弃地 其他废弃地包括撂荒地、废弃宅基地等。刘平辉等 ( 2003) 提出了基于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划分的土地利用产业用地分类体系,该体系将农村闲置宅基地作为一个土地利用级别单独划分,最初被列为第一产业用地中农村住宅的一个下属利用级,经过分类体系的优化,将其归入后备产业用地中,并将农村闲置地独立出来,涵盖了空闲宅基地、荒地和其他农村闲置地三个土地利用级。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空闲地中原有房屋已坍塌、损毁但没有在其地基上重新建房或空置的土地,计划作为生产或生活用房的宅基地; 荒地是指没有进行过人工垦殖、人工投入或放牧养殖等加以开发利用的土地,不包含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地; 其他农村闲置地是指农民弃耕的耕地,由于多年不耕种而荒芜的土地。此外,《全国土地利用分类 ( 试用) 》在住宅用地中下设了空闲宅基地,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用地。而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则将闲置宅基地归为未利用地,但两者均未对闲置宅基地做一个详尽准确的定义。 有关撂荒地研究,谭术魁 ( 2003) 将撂荒现象分为明荒和暗荒两种情况,明荒是指应种植 ( 通常达到一季) 而农民不种植任何作物,让田块荒芜的现象; 暗荒是指农民依旧在田块上播种农作物,但投入田块的人、财、物的数量有意识地降低 ( 明显达不到要求或低于常年水平) ,从而导致耕地利用程度下降、产出水平降低。本研究中的撂荒指明荒,学者们对撂荒地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撂荒地生态系统的演替。例如贾松伟等 ( 2004) 研究了黄土丘陵区退耕撂荒对土壤有机碳的积累及其活性的影响,对退耕 1 年、3 年、5 年、7年、10 年、15 年和 25 年的撂荒地进行了对比分析; 郝文芳等 ( 2005) 研究了陕北黄土高原丘陵区撂荒地演替,采用了将撂荒地按撂荒年限分类的方法。此外,多数学者将撂荒按时间分为常年性撂荒和季节性撂荒,常年性撂荒是指农民承包地因无人耕种或不愿意耕种而造成的一年以上的撂荒; 季节性撂荒是指农民因某种原因,在某一季没有耕种造成的撂荒,季节性撂荒中有部分是因为休耕造成的 ( 文华成等,2003) 。

7,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七日

8,土地调查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取符合条件的土地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三)地类变化情况;(四)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四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第三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